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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2013年10月31日报道:电器损坏物品被盗临时涨租…律师解读租房那些事儿

发布日期:2014-07-22    作者:陈军律师
四川新闻网成都10月31日讯(见习记者 张异同)“出租房的热水器坏了,维修费谁出?”网友“wangyuan”在某论坛吐槽租房烦恼:租房入住半个月,修水龙头花了30块钱,和房东各付15块。没隔几天,热水器又坏了!这维修费难道又得和房东平摊?这要没玩没了的坏,自己估计得喝西北风……  “Wangyuan”的吐槽引起了网友热议。房东房客,最无法逃避的话题就是钱的问题了。房租之后,则是房子的各项维修费用,在这一系列的麻烦事中,到底谁出钱,各出多少钱,全靠房东房客掰手腕解决吗?近日本网记者将网友们反应的问题整理分类,并就此咨询了成都著名律师陈军
  A.出租房家电、设施等损坏
  [案例1]市民金先生(租后发现损坏):我和朋友今年1月租了一套房子,搬进去之前没有检查家具是否完好,也没有在合同里面涉及家具维修等细则。搬进去不久,发现床、热水器、凳子、柜子等都存在使用问题。多次打电话协商不成。我们与房东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现在只住了半年,房东说我们不乐意可以不住,押金可以退还,但他不包修理。不过合同没有到期,我们想继续住,请问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陈军律师:如合同约定是带床、热水器、凳子、柜子等带家具出租,应当满足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能达到使用的水平,维修义务应由房东承担;若合同约定清水出租,房东不负有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如果双方合同不明晰,按当初约定解决,但承租方要求出租方处理,并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2]市民孙小姐(住久了自然损坏):租房时没有签约合同,只是在叫押金的手写条上注明房子有:电视、空调、热水器。前段时间因为天气特别潮湿,那个本来就很烂的小电视机一开机就闪了一下就开不起来了,昨晚交房租时跟房东协商把电视拿去修,房东说跟她没关系,是我们用坏的,接着还说只再租给我们一个月就不再租了。我邻居听得不爽插了两句,也被房东叫搬出去,那个房东真的太泼了,跟她简直无法沟通,不过在这里住得已经习惯了。请问我要怎么办?
  陈军律师: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事实租赁关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关系,但是应当给予对方合理的期限。收据上约定提供的设备设施,在租赁期间内应保持能达到正常使用的水平,修理费应由出租方承担。
  出租房中若有家电、设施等损坏,一般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出租方只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隐患承担责任。
  B:出租房中东西被盗
  [案例1]市民吴先生:我把自己的房子出租来给厂里的工人,几个月后,有一个房间不见了两台手提电脑,价值6000左右。门锁也没有坏,也不见被撬锁的痕迹。房间里也没什么东西被翻过。房间只有我跟租户有钥匙。租房的时候没有签过什么合同。现在东西被偷了,租客叫我赔偿,我该赔偿他不?
  陈律师:承租人若在承租房屋期间,发生被盗情况,应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犯罪分子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若出租方对于承租人财物被盗没有过错的,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租方有没有过错,主要表现在房屋有没有安全隐患和对被盗行为有没有直接过错,这个过错应由人民法院判定。
  C.房东私自将已租房转租他人
  [案例1]市民文先生:我租房子,本来是二套一,我和朋友还住的好好的,房东没跟我们打招呼就把房子客厅拉了个隔板又租出去,让人搬进来了。本来说好的是套间,现在客厅被占用了,房东说那是她的房子想怎么租怎么租,请问房东要付法律责任么?
  陈律师: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房东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将已经出租房屋再租第三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户东未按规划最小单位出租房屋,承租人可以向房屋主管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责令房东改,逾期不改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房东进行处罚。
  [案例2]市民周小姐:五月份,房东跟我们说,她的女儿要过来暂住几天,看下我们能不能有个地方给她住。我们本来以为只是暂住几天就腾了一间房给她女儿,两个人挤挤就完了。结果没想到的是,那所谓的几天一住就住到了到现在。更气愤的是,这几个月,房租没变,水电还是我们在交。说出来都笑死人了,房东你女儿过来住,还房租水电费啥都不用交,摊谁身上也不合适啊!请问我们要怎么办?
  陈律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方已将房屋租赁给承租方,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由承租人来享有和决定,承租人有权要求房东女儿搬出房屋。对于房东女儿使用房屋期间产生的费用房东应依法承担。
  D.临时涨房租
  [案例1]市民刘先生:我租了个房子,当时是由房东代理人跟我们签的租房合同,我怕他们涨价就要签两年以上,可代理人就不肯,说房东不同意,只能一年一年地签。我说涨价怎么办,代理人口头承诺不会涨价,那我们就签了,可房子眼看要到期了,就找他们续约,现在却跟我说大家的房子都在涨价,他也要涨,请问这个属于谁的责任?
  陈律师: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但是合同到期后续租时,出租人有权提高租金。本案中若有证明房东代理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承诺续租是不涨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则房租就不能涨价。承诺包括口头承诺和书面承诺,口头承诺应有录音等证据证明。
  结束语:陈律师提醒市民,租住房屋时,双方应该在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责任有明确的约定,避免今后产生争议。任何合同都要实现合同目的,任何口头的承诺都要写进合同,才能受到合同保护和约束,提高法律意识,寻专业人员帮助签订合同,可以预防合同纠纷,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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