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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等47人诉青岛市某区房产经营公司拆迁补偿案

发布日期:2014-08-03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件信息】
1案由:拆迁补偿
2当事人:
原告:谭某等47人
  被告:青岛市某区房产经营公司(由我所律师代理)
【基本案情】
2003年青岛市某区房产经营公司对原某区某村谭某等47户居民进行商业动迁。同年7月,原、被告分别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被告提供原告本市梅陇凌云新村期房,由于安置房屋门牌编号需经建房验收后公安部门才能确定,故协议中将安置房屋编号与建房图纸上的房屋编号统一。2004年9月至2005年5月,原告忻泰昌等47人按配房通知单陆续办妥租赁手续并报人户籍。原告入住后发现,被安置的房源紧靠沪杭铁路进沪后西南货运段,每天经过的火车车次达60多次,为此,原、被告引发纠纷,诉诸法院。
被告青岛市某区房产经营公司对原告谭某等47(户)进行动迁安置,经安置后原告迁至现居住房,现原告以安置房紧邻铁路要求被告补偿每户l0000元之诉请缺乏依据,被告现自愿对原告每户作出1000元补偿。
【判决】
被告青岛市某区房产经营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周内补偿原告谭某等47人(户)各10OO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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