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梁会朝律师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仅仅在其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过错的判断标准,以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为参照。
      对“明知”不必多说,下面对“应知”应当考虑的因素予以说明:1、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2、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消费者投诉并且及时作出合理的反应;5、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经营者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等其他相关因素。
      在现实案件中,如果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应当着重注意“应知”的判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