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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拆迁补偿怎么分?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陈大爷在村里有七间老宅,全 部是个人名下的宅基地房。2001年,陈大爷的老伴因病去世后,他便搬到城里,和大儿子一起住了。后经人介绍,陈大爷便把这七间老宅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位姓李的外地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商定:若 以后遇到此房屋拆迁事宜,买方获得拆迁所得的所有收益。这位姓李的外地人买房后并没有居住,而是做投资之用,房子一直空着。2009年初,门头沟区永定镇拆迁改造,陈大爷的这几件老宅刚好划入拆迁范围,按 照有关政策,可以获得拆迁款约60万元,买房人李某曾拿着房屋宅基地审批表、房屋买卖协议前往拆迁办领拆迁款,但拆迁办告知:拆迁补偿只对本村村民。陈大爷得知后,便问:对于已经卖出的农村宅基地房,他 能否要回来,又能否得到这份拆迁补偿?  律师回答: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本案中,陈大爷将自家的宅基地房卖给这位姓李的投资人,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双方原物返还。陈大爷将5万元购房款返还李某,宅 基地房仍属于陈大爷。但是,现在的房屋已经由5万元升值至60万元,升值了55万元。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研讨会会议纪要》的规定,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的同时,法 院原则上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的房屋的价款,按照三、七开进行分配,卖房人得三成,买房人得七成。目前法院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民房屋引发的纠纷,基本上采用这一原则处理。著名的“宋庄画家村案”就 是依此判决。因此,本案中所得拆迁款即相当于现在的房屋价格,宅基地房仍属于陈大爷,陈大爷应分得升值部分的七成55*30%=16.5万元,而李某分得5+55*70%=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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