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法律咨询

发布日期:2014-08-13    作者:张静律师
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电话:0757-72831056
 
佛山为履行协议在公司工作,还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吗?
咨询电话:13415459037(张静),一名公司总经理钟先生声称工作一年半却未得到工资,遂起诉该公司索要工资及补偿金三十三万余元。近日,法院审结此案,经审理发现钟先生的工作是受单位指派,与本案被告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驳回钟先生的诉讼请求。
 
  钟先生是一家彩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二〇一一年,钟先生的公司和另一家印刷公司达成了合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的其中一项就是要求钟先生在对方公司处担任总经理,并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一开始,钟先生认为这是个一展宏图的好机会,上任后立即着手组建生产、业务团队,并订立了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可钟先生没想到对方公司却对他处处牵掣,让他放不开手脚,甚至在他担任总经理期间连一分钱工资都没有发过,钟先生在失望之余决定离开这家公司,想到自己在这家公司付出了汗水却丝毫没有回报,钟先生一气之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补偿金等共计336千元,仲裁裁决部分支持了钟先生的请求,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庭上提交了双方公司之间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印刷公司与彩印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印刷公司的义务之一系聘用钟先生出任总经理,彩印公司的义务之一系保证被告最少在印刷公司处正常工作经营三年以上,因此,钟先生作为彩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印刷公司处担任总经理,系基于该《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受彩印公司的指派,目的系为了履行上述协议,并非基于印刷公司与钟先生之间达成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印刷公司告与钟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印刷公司无需支付钟先生工资、补偿金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