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4-08-14 作者:110网律师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对农用地转用各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农用地转用有关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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