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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青少年暴力犯罪——青少年暴力犯罪调查报告(下)

发布日期:2006-01-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四、青少年暴力犯罪综合治理

  青少年暴力犯罪涉及面广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是困扰社会发展及青少年一代健康发展的社会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由于其原因复杂,要预防,减少和根除这种犯罪,必须依靠动员社会全体力量,加强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文化及理想等全方位的教育,也必须由家庭、学校、社会及青少年自身着手进行关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综合治理,即全面动员家庭、学校、社会(包括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社区等)各方面的力量,做到有机统一,相互配合,充分运用各种手段,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减少青少年暴力犯罪。

  (一)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1、提高婚姻质量,建立和睦完整的家庭环境。家庭结构的稳定与和睦关系到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就一般而言,母亲给子女更多的生活上的关怀,情感上的慰藉;父亲则较多的培养子女独立勇敢的精神,提高孩子为人处事的能力和独立性。但是近年来我国单亲家庭率一直持续上升,尤其因婚姻破裂而致的离婚率居高不下,为这类家庭青少年子女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负面影响,也是现阶段青少年暴力犯罪中单亲家庭率一直较高的原因。据调查,青少年暴力犯罪者有48%来自单亲家庭。因而要求我们坚决贯彻《婚姻法》等一系列婚姻条例,提高婚姻质量,在家庭环境方面为预防减少青少年暴力犯罪作出努力。

  家长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包括形成知法,守法,护法的法制观念,良好的精神道德风貌,健康的行为习惯以及不断充实更新的家庭教育知识体系,提高文化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在青少年子女社会化过程中,以父母榜样的力量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特别是行为价值观、金钱价值观及人生价值观。同时也使他们减少行为的野蛮性,暴力性,加强行为的礼貌性,文明性。

  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杜绝家庭暴力。青少年子女既属于家庭,更属于社会。家长应从法律和社会责任的角度看待子女的教养问题。不能仅为培养“孝子”而教养孩子,更主要地使为社会培育合格公民。为人家长不能因爱而溺爱放纵子女,更不能动辄以暴力解决问题。要针对孩子在不同成长阶段特点采用不同的针对性教育方式。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曾说,虐待的概念包括“打”、“揍”、“掴耳光”等所有一切暴力行为,它是应该从儿童教育中永远被取消的“手段”[26]。

  2、注意与子女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保持青少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引导他们正确调节消极情绪。由于青春期的子女逆反心理增强,独立的个体意识逐步确立,他们和父母之间会逐渐形成心理代沟,造成家庭成员间感情冷漠或关系紧张,有的甚至到了父母与子女感情破裂严重对立的程度。因此,父母必须加强与子女的思想语言沟通,了解掌握子女成长的思想动态与心理需求,及时发现他们的不良思想及行为并加以纠正,尤其是带有极端的反社会思想与暴力倾向行为。同时还要求家长引导子女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教会子女正确调节愤怒、厌世、报复等消极情绪或心理。心理学家研究表明,暴力行为或攻击行为与不健康的心理,特别是与不良情绪有重要关系。美国心理研究者艾夫里尔的一项调查发现,当人们感到愤怒时,49%的人会进行直接口头攻击行为;82%的人有类似的心理活动;10%的人会进行直接身体攻击行为,40%的人有此内心活动 [27].因而为防治青少年暴力行为,父母应着重提高孩子控制情绪的能力并学会调节消极情绪。

  (二)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完善教育环境。

  1、完善素质教育

  首先,应把法律素质的提高作为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此,2000年3月,司法部、教育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联合下达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及有关部门要站在科教兴国的基本要求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探索新时期学生法制教育的新思路,采取新措施,推动工作迈上新台阶。联系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学生易于理解和掌握,要突出实践性、综合性,学校要开法制课。

  根据文件精神及当代各类大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相对滞后的现状,从全面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角度出发,笔者建议:

  ·编制系统完整的法制教育教材,面向大中小学生,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教育决策部门应当及时指导修改各类各级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建立法制教育体系。

  ·为各级各类学校统一配置法制教师,并在教学中充分发挥作用是法制教育落到实处。

  ·针对暴力犯罪尤其是校园暴力犯罪,着重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关于青少年不良暴力行为及暴力倾向的条文规则;开展犯罪模拟法庭,典型案例讲解等多形式渠道教育青少年自觉远离暴力犯罪。

  其次,完善加强素质教育也要将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的教育和辅导作为主要内容。学校和教师要改变传统观念的性教育、青春期知识教育观念,重视青少年青春期生理心理的健全发展。因此要抛弃将其视为“副课”或“禁课”观念,真正将该课列入教学课程,教育学生形成青春期生理心理的调节控制的能力。

  据此目的结合调研实践经验,笔者建议:

  ·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建立适当组织如青少年心理咨询室、心理解疑信箱、青少年心理服务队等,多渠道为学生答疑解惑,帮助其树立健康的两性观及形成健全的心理。

  ·组织丰富多彩文体活动,寓教于乐,陶冶学生性情,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一些研究者认为青少年之所以进行大量的社会暴力行为,是因为空余时间过多,经历过与旺盛。因此以积极有益的活动占用他们的时间,消耗其多余的体力精力,可以保持身心持久平衡状态,减少施暴机率。

  2、教师应平等的对待学生,不能歧视落后的学生,特别是表现差、学习差的“双差生”。

  为此目的学校应成立教育感化帮教中心,加强落后生的帮助教育工作,以及来自单亲家庭、贫困家庭的学生的帮教工作,尤其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要格外重视。对有严重暴力倾向的不良行为者应配专人负责,认真对待感化,确保每位学生学业、道德素质“双毕业”。

  3、学校制定严格的教学规章制度,建设良好的校园文明环境,坚决治理校园暴力行为,控制学生流失。

  ·严格校园制度,严格执行规章,严厉惩处违纪行为;将学生上课情况、逃旷课情况及在校不良行为纳入个人考核之中。但制定规章制度特别是对学生的管理制度应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有关教育规章制度制定,不能过分夸大惩治,而不尊重学生权益。

  ·针对校园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恃强凌弱以及校园抢劫等违法违纪暴力行为甚至暴力犯罪,应成立校风校纪督察性质的主旨,巡回督导,并负责化解学生纠纷矛盾,将不良行为消灭在初始状态。

  ·大力开展“远离暴力,崇尚文明”为主体的活动倡导青少年学生自觉远离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自觉制止不良暴力行为,举止文明。

  五、宏观调控与微观治理相结合,调动各方面力量。

  大力整顿文化市场,社会风气;大力清扫社会暴力文化,全面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治理青少年暴力犯罪行为;创建文明社区,加强对青少年特别是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控制。

  1、全体社会成员、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要以社会发展及民族责任心的高度,自觉抵制暴力文化及传媒的侵蚀,共同打击社会暴力文化,制止不良暴力行为,相互配合形成反对社会暴力文化和暴力风气的统一阵线。

  2、政府要运用宏观调控政策、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强对不良暴力文化的控制力度。

  在政策方面,对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游戏、文艺作品及其创作者、表演者,政府要大力支持,给予优惠和奖励政策;而对宣扬损害青少年身心的暴力文化的影视、书刊等制定相应的制裁查禁措施。

  在法律方面,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特别要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刑法》有关内容,《音像制品审查方法》,《互联网络服务管理方法》等手段,清除过滤社会暴力文化。

  在行政管理方面,我国文化审批部门应借鉴国外经验,将文艺影视、书刊、网络文化等内容划分等级,明确“青少年不宜”的节目。如美国将各类电影分为六级,所有电视屏幕左上角都显示正在播放的节目的级别。其中M级节目中包括明显暴力、色情内容,只是与成人观看。另一种方法是广泛的推广采取V锁码芯片来限制青少年观看暴力节目的内容。[28]

  3、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法律体系。

  首先,健全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立法,制定相应的法规。在我国,对青少年的保护一直是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国家已颁布涉及青少年保护的法规达30多部。但是至今仍存有一些缺陷:

  ①没有专门的青少年刑事实体法律;《刑事诉讼法》没有根据青少年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制定相关的诉讼程序。

  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防止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的规定没有具体执行措施,无法真正付诸实施。

  ③《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明确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应如何处罚。只是粗略规定“由监护人严加管教”或“政府收容教养”。既欠操作性又缺乏可监督性,而对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更无从谈起。

  因此,必须根据立法现状及我国具体国情,在目前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青少年专门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处罚法及管教条例等,是青少年保护性立法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效的维护青少年权益。其次,充分完善青少年司法制度。我国到目前为止缺乏完整的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司法制度,尤其是针对重大盗窃、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刑事案件的侦察、起诉、审判制度及关押和释放后的教育帮教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安部门、检察院及法院系统实行了有本地区特点的执法司法制度,取得有效成果。济南历下区法院为办理青少年案件专设少年庭,而针对暴力犯罪案件则采取相应的“圆桌式审判”程序。在宽松、缓和气氛中,以教育、感化为主导,帮助青少年犯罪者悔过自新。在少年犯刑满释放后又主动上门帮教回访,帮助解决生活就业困难。对部分情节轻微的犯罪人实行特有的“暂缓判决制度”,有力地挽救了失足青少年。

  根据司法实践及我国国情,建议有关部门在青少年法庭中专设青少年暴力犯罪审判组织以及针对犯罪人中有心理障碍人格缺陷的应成立专门帮教救治组织负责感化挽救。

  此外,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应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配合,形成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一条龙的完整系统,突出教育挽救,重点预防治理。

  4、加强社区控制,将综合治理具体落实到社区生活中。其中党政部门的作用最为关键,领导要高度重视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全面给与支持。同时要有具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抓统管,特别注意要联合共青团组织、妇联、各民主党派人士以及少先队组织,充分发挥各方积极力量。

  对于社区预防治理青少年暴力犯罪中,控制社区内不良文化,清除社区暴力行为营造文明氛围尤为重要。

  笔者建议应由居委会负责,联合团组织、妇联、治保委等机构组成专门清理本区内传播暴力文化的相关组织,要重点针对网吧、影视录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千方百计的繁荣和推动本社区文明建设,搞好正面宣传,大力开展面向青少年的文娱活动,并配齐配全图书馆、少年宫等青少年文化娱乐场所设施,为其提供齐全的健康活动场所。社区治理也要注重对流失生、辍学生及社会闲散青少年、劳改释放青少年的工作。

  一是控制社区内流失生、辍学生,积极开展“重返校园”活动,努力减少流失生、辍学生数量。

  二是控制社会闲散青少年及释放人员。对他们登记造册,并经常有组织地开展有意义的文体活动,职业训练活动、社区服务活动等。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先锋带头作用,积极团结他们,带动他们积极性。

  三是针对社区内有暴力行为倾向的青少年及有心理缺陷而病态人格的青少年要加大帮扶力度,由专门组织专人帮助,解决心理困惑和生活就业问题。对有条件的青少年可送工读学校继续学习。

  六、提高自身素质,远离暴力犯罪。

  1、青少年人要自觉提高自身修养,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尤其要正确对待青春期生理心理问题,学会以正确方法发泄自身消极情绪,调节自我心理,提高心理素质。

  要着重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自觉守法护法,尤其要遵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做到不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不打架斗殴,不酗酒等,杜绝自身的不良行为,特别是暴力行为。

  2、积极追求健康文明,远离低级的暴力色情文化,并转变“江湖义气”的哥们儿思想,慎重交友,自觉抵制犯罪思想侵蚀。

  参考书目:

  [1] 梅传强、王敏  《犯罪心理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35页 ; 麻国安、余菲  《对儿童被害人的援助》 引自《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2

  [2] 康树华  《犯罪学通论》(第二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263页

  [3] 康树华、赵国玲  《犯罪热点透视》 群众出版社 1997年版,第263页

  [4] 《1987年中国法律年鉴》  法律出版社 1987年版

  [5]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2001犯罪情况统计表

  [6] 齐贤 《暴力犯罪与暴力文化》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2

  [7] 衣奋强、王长征  《黑子太阳风:关注未成年人犯罪》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107页-108页

  [8] 《暴戾的小太阳》 《法制日报》1998-11-9

  [9] 衣奋强、王长征  《黑子太阳风:关注未成年人犯罪》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43页

  [10] 齐贤 《暴力犯罪与暴力文化》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2

  [11] 康树华、赵国玲  《犯罪热点透视》 群众出版社 1997年版,第144页-第145页

  [12] 刘邦惠《试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摘自《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6

  [13] 康树华 《犯罪学通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1页-第482页

  [14] 主要参考:刘邦惠《试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摘自《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6

  [15] 衣奋强、王长征  《黑子太阳风:关注未成年人犯罪》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121页

  [16] 家长暴力,是指家长故意使用暴力对付孩子并将痛苦加于子女,使其心灵健康受到损害。参考[德] 施奈德《犯罪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年版

  [17] 衣奋强、王长征  《黑子太阳风:关注未成年人犯罪》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59页

  [18] 吴鹏森  《犯罪社会学》  中国审计出版社 社会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19] 吴鹏森  《犯罪社会学》  中国审计出版社 社会出版社2001年版,第170页

  [20] [德] 施奈德《犯罪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649页

  [21] [英] Ronald Blackburn 《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吴宗宪、刘邦惠等译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

  [22] 陈舒平 《电视节目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关系浅析》[丁] 引自《中国广电学刊》2000-11

  [23] 《闲散青少年易犯罪》,《都市女报》2002-11-18

  [24] [英] Ronald Blackburn 《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吴宗宪、刘邦惠等译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第202页

  [25] 曹漫之 《中国青少年犯罪学》 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45页

  [26] [德] 施奈德《犯罪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年版

  [27] 吴宗宪 《青少年不良行为的矫治与预防》 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引自 管晓静《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家庭防控措施》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9

  [28] 参考 李爱芹《传媒暴力与青少年社会化》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6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武胜 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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