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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少年”问题出在哪里? ——青少年犯罪现象调查分析

发布日期:2010-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在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中,青少年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趋势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罪犯的比率不断提高,性质日趋恶化,危害日益严重。

  我院自1995年底组建少年刑事审判庭以来,到2007年已审结青少年犯罪案件近500件,占全部刑事犯罪总数的71.6%。其中审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案件116件,占全部青少年犯罪案件的17%。从调查的犯罪年龄结构看,2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62%,而18岁以下的少年犯的比例却逐年增大,不少青少年13岁左右就开始作案,16岁至25岁成为暴力犯罪的高发年龄期,特别是其作案手段的凶残、疯狂,更加说明了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严重性。如,2006年4月审结的被告人刘某、李某、陈某、司某抢劫案,四被告人均未满十八周岁,他们有的初中刚毕业,有的还是在校学生,有的刚刚招工,由于父母进城做生意,疏于管理和教育,使他们相互认识,伙同另外四人(另案处理)抱成一团,在城区持刀疯狂抢劫仅05年5月至9月短短4个月的时间内,先后抢劫现金、手机、电动车、出租车,抢劫中造成轻伤4人,轻微伤6人,抢劫18起,涉案数额16万余元。

  二、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趋势

  当前青少年犯罪,除了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以外,就具体情况而言,还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发展趋势:�

  ——从作案人员的犯罪性质看,呈现出日趋暴力化的发展趋势。青少年犯罪在50年代至60年代,多系小偷小摸,耍流氓等轻微犯罪,很少发生严重性质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凶杀、抢劫、强奸案件日渐增多,且惨暴程度越来越严重,有些案件简直骇人听闻,令人不寒而栗。有的青少年罪犯行为怪异,性情暴戾,稍有不快就残酷杀人。例如2003年6月份审结的被告人韩某系某中学初二学生,因琐事与学生谢某发生争执,一气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谢某左胸部猛刺一刀致心脏破裂死亡。

  ——从作案人员的年龄情况看,向低龄化发展趋势和在校学生不断增多。青少年犯罪年龄提前,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这是我国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令人忧虑的社会问题,从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年龄结构来分析,我国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提前2至3岁,一般是从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就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4至17岁成为犯罪的高峰年龄。其“乳臭未干”就已成为公安局的“常客”。据公安部门统计,在校生作案人员已占到青少年犯罪人员的60%左右。这些学生受社会上不健康因素的影响和腐蚀,不求上进,无心学习,好吃贪玩,辍学旷课,混迹社会与一些不三不四甚至有劣迹的小青年结伙,逐渐走向犯罪道路。

  ——从作案主体看,呈现出农村籍青少年犯罪急剧上升的发展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使得犯罪猛增。随着社会的变化,传统道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从而削弱了传统道德对犯罪的抑制作用。农村由以往的比较封闭到现在越来越开放,大量剩余劳动力和农业流动人口进城,面对一个“外面的精彩世界”,高消费的诱惑,使得他们眼花缭乱,特别是个别“暴富者”的高消费示范,强烈地刺激着他们的高消费欲望,导致犯罪上升。据公安部门统计,农民始终占52%至55%之间。

  ——从青少年犯罪作案成员看,独生子女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之所以形成这种发展趋势,80-90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大都成为在校的学生,所谓犯罪向低龄化发展,在今天主要指这部分少年的犯罪。据调查,我县去年公安机关侦破的六起团伙犯罪成员中,独生子女占到70%;其次更主要的是家庭教育的问题。在对独生子女教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溺爱是导致教育失败、独生子女犯罪和造成家庭悲剧的重要因素。家长千方百计不让孩子劳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姑息迁就,百依百顺,以及无止境的满足子女的不合理需求,据不完全统计,现中学生家长给配备手机者已占到40%左右。从而造成孩子在家庭中俨然高人一等,任性、自私、贪婪、霸道、放荡和好逸恶劳,不能自行克服生活中的任何障碍和困难,易动感情,好冲动以及过高的物质欲望和易与他人发生冲突等不良品质。有些青少年之所以走向犯罪道路,是与父母的溺爱有直接关系的。例如,我院审结的少年犯袁某,系我县某校中学生,其父母均是教师,家庭条件比较好,因袁某是“家中独苗”,平时父母把孩子当成掌上明珠,百依百顺,因在校学习成绩差、功课紧、压力大,久而久之,便产生了厌学的念头,旷课、逃学是常事,成天沉浸在黄色小说之中。后将本村的一名幼女骗至空屋内,欲行奸淫,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三、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到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加之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其身体、智力正处于发展的过程,精力充沛,思想活跃,好奇心强,但思想幼稚,感情易于冲动,经常产生“理智与感情之间的矛盾”,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模仿性强,易于受外界影响,因而青少年犯罪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手段和犯罪类型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和特点。

  1、从青少年犯罪动机看,具有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特点。有人将当前犯罪归纳为三种手段,追求一个目标—钱。一种手段是权,利用职权,大搞贪污犯罪;一种手段是钱,用钱贿赂,买通关节,大干违法犯罪勾当;一种手段是拳,既无权,也无钱,又想发财,只有靠拳头,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影响,绝大多数为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犯罪。据我院1995年至2005年底审结的116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涉及到7种犯罪类型。其中,侵财性(盗窃、抢劫)占72.9%。从犯罪动机上分析,绝大多数是追求享受,任意挥霍。

  2、从青少年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看,具有疯狂性特点。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轻人的狂热所致,逞胜好强,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往往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近年来,青少年抢劫犯罪已由原来的随意性向特定性方向发展,犯罪手段由原来的仅仅凭借拳脚施暴、口头威胁向使用凶器,如手持匕首、棍棒、砍刀等。例如2006年4月份审结的刘某等四人暴力抢劫案,在县城内近内年四个月时间内,手持砍刀抢劫18起,抢劫物品价值16万余元。

  3、从青少年犯罪的组织形式看,具有团伙性特点。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青少年往往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而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个小的群体。青少年违法犯罪也多以团伙形式出现。这些犯罪团伙大小不一,少则三、五人,多则几十人。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员往往是在校的双差生、辍学生、流失生。是学校的落后群体或是由于邻里关系或者是结识于游戏机、录相厅、网吧等游乐场所,共同失落感、消极心理和志趣,使他们聚合在一起。因此,团伙犯罪则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态或主要形式,其社会危害极大。据调查,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约有60%至70%属于团伙犯罪。

  四、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自身因素,青少年年龄较小,智力、心理发育不健全,法律意识淡漠等。

  家庭因素。无原则地溺爱和袒护孩子导致一些被溺爱的未成年人一旦离开了家庭的温床,步入社会便容易遭受失败,产生强烈的受挫感,往往会采取比较极端甚至违法犯罪的手段解决其面临的问题。管教方法简单、粗暴,使孩子产生强烈的叛逆思想,这部分未成年人容易受不良人员和社会坏风气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学校因素。目前一些学校存在着重智力教育轻品德教育的现象,对学生的全面发展把握不够,使得广大未成年学生不懂法,尤其是一些平时身上存在不良习惯的学生,是非观念模糊,违法和犯罪界限不清,糊里糊涂就走上了犯罪道路。

  社会因素。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但这其中也孕育和孳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许多不良因素。对于生理、心理发育处于青春期、自控能力差、难以抵御外界诱惑的未成年人来讲,容易误入歧途。

  五、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涉及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者结合的工作体系是最有效的举措。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要以身作则,用良好的言传身教影响未成年人,使其从小能够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健康快乐的成长。父母要掌握一定的教育子女的方法。父母离异的残缺家庭,做家长的更要注重子女的心理发育,培养其乐观向上、健康的心态。

  学校要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要以正面教育为主,在深入了解其不良行为产生根源的基础上,对他们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以矫治学生的不良行为。学校与公安部门配合,治理、整顿学校周边环境,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

  发挥社区优势,有条件的地方应成立“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中心”或“阳光学校”,掌握社区内青少年的状况,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做好防止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转化的工作,及时妥善地调解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的发生。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赵吉和 刘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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