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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作为离婚诉讼外遇出轨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4-08-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案情简介   
夫妻一方想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有争议,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必须由单方面向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般包括:立案、排期、举证、开庭、调解、判决等一系列的程序。
二、概念简述
所谓的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是个法律问题,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
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所谓电子证据也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三、律师说法
    证据要被法院认可,必须满足:证据来源合法,不是非法渠道取得,不是偷拍,侵入他人房间取得。
    一般情况下,QQ聊天记录是个人隐私。已婚者如果通过聊天和网友发生性关系,这种隐私就不该得到保护。因此,它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能说明一些问题。但法庭能否采信,还要看有没有其他辅证。证据要求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仅靠聊天记录很难证明出轨的存在。另外,QQ昵称与真实姓名是否为同一人,也不好证明。当事人可咨询一下技术人员或网络公司。证明这一点之后,最好再去做个公证。 
    该QQ聊天记录虽然是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但当夫妻间的隐私权和配偶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配偶知情权。因此,其证据能力是不能否定的,但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应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才可以证明孙某具有婚外情。
    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证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证据。不可否认,QQ聊天记录是他人的隐私权,但当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孰重孰轻呢?也即谁更受司法保护。本律师认为,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以及婚姻稳定的角度,配偶的知情权相比夫妻间的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侵犯对方隐私权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排除适用,当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情事实的依据。但如果作为独立证据,其证明力是相对较小的。
    一般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证据或电子证据管理机关提供的证据(如腾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证据)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中,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有三种:(1)主体不合法,即形成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如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出具的鉴定结论;(2)形式不合法,即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律师从工商管理局摘抄的企业登记资料未加盖工商行政机关的印章;(3)程序不合法,即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采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收集证据。
QQ聊天记录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隐私权能否对抗配偶知情权呢?笔者认为,个人隐私权,不能对抗配偶知情权。
四、法律依据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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