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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华受贿案

发布日期:2014-08-29    作者:李大兴律师
王某华受贿案

2008812日上午,此案在秀英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2008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华的妻子丁某委托主任任渭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其间,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院退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直到623日才起诉到秀英区人民法院。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向检察院递函,变更主任和我二人作为王卫华的辩护人。法院书面通知我们812日上午8时在秀英区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到了开庭之日,我和主任出席法庭。按照正常的程序,先是法庭准备,然后是法庭调查。由于卷宗有二大本,证据比较多,检察院准备不充分。一直开庭到中午,公诉人举证尚未结束。这时,公诉人提出要延期审理,以待他们重新整理好证据之后再重新开庭。法庭当庭宣布延期审理,择日再开庭。
这一延期就是一、二个月。总算再次开庭了,我和主任按时去出庭。接着上次的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程序继续下去。在出示证据期间,我们逐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公诉人举证完毕,我们也向法庭出示了几份证据。一份是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材料,以证明被告人所在的公司早就被吊销执照,被告人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已经不复存在。第二份证据是关于雷克萨斯化妆品的材料,我们举出了中央电视台曝光雷克萨斯化妆品涉嫌传销的报道,以期证明行贿人所送的雷克萨斯化妆品是一个虚拟的会员证,且是非法传销,不应该承认其价值,应该从被告人的受贿数额中扣出。
接着,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在进行辩论的时候,我们除阐述既定的辩护观点外,还即兴补充了有关内容。从庭审的效果来看,我们的论点很鲜明,论据很充分,总体上作的是无罪辩护。
庭审结束之后,主任吩咐我结合庭审情况,重新充实整理一下辩护词,然后再提交给合议庭。通过充实,我主要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华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2、被告人王某华收受的钱物属合法中介所得。3、被告人王某华收受的钱物没有667万元。4、被告人王某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5、该案是经济纠纷,不属《刑法》调整的范围。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华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没有受贿所得,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错误,将经济纠纷用刑法来调整,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和有关的规定,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额不实,无法定罪。
在判决下来之前,主任让我去找过一次主审法官,审判长张芸法官告诉我,此案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大家对雷克萨斯的受贿不予认可,但其他几笔推脱不掉,估计要作有罪判决。
2008108日,一审判决下来了,被告人王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从判决结果看,判决似乎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作了有罪判决。但我们在辩护意见中,对受贿数额同样作了辩护,认为雷克萨斯的数额不能算作受贿数额,判决对这一数额果然没有认定。这样,被告人受贿的数额就从起诉书指控的667万元变成了39万元,远低于5万元。不然,就不会在3年以下这个档次了。应该说,我们的辩护部分是成功的。
此案判决下来的时候,我和主任去参加了当庭的宣判。从效果来看,被告人基本上是满意的。后来我们到看守所去见了被告人,问他对判决的看法。他除了表示感激外,总觉得美中有点不足,巴不得能够做一个无罪判决,或者得到一个缓刑。我们告诉他,他一是没有认罪,二是没有退赃,想弄缓刑是不现实的。当然,他如果想继续上诉,我们还是会给他提供法律服务。而且,我们告诉他,上诉不加刑,继续上诉没有任何坏处。
会见回来之后,主任让我针对一审判决写一份二审辩护词。我认真研究了一审判决书,又写好了二审的书面辩护词。主要的辩护意见有如下几点:1、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华支取1万元现金支票一事不是事实;2、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华收受杨某爱钱款的行为是受贿属定性错误;3、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华有罪所依据的证人证言都没有当庭质证,不具有证据效力。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华没有受贿事实,不构成受贿罪。恳请合议庭综合辩护人一审时的辩护意见,对本补充辩护意见予以考虑、采纳。
正当我准备为二审出庭的时候,主任告诉我。委托人不想继续委托了,她想自己在法庭上去胡搅一通。主任让我给法庭写一个函。我给二审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写了这样一个函:根据委托人丁某的意见,在王某华涉嫌受贿的二审案件中不再聘请律师。因此,我所律师不再出庭。特此函告。这样,我们为王某华的辩护职责算完成了。至于二审的结果,我们不得而知。
通过办理王某华的案子,使我充分认识到:要想做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个是要尽可能地收集证据;二是要充分地行使质证权;三是提问的时候要有的放矢,为自己的辩护意见作好铺垫;四是要熟练地掌握法律规定,特别是对有关的司法解释要熟透于胸,恰当地运用;五是在法庭上要言简意赅,雄辩有力。六是要脑筋灵活,反应快;七是发表辩论意见时不要一味地念书面材料,应该进行适时地补充,而且要尽量地口语化,做到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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