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窃被捉,将“准赃款”抛撒能否批准逮捕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窜至某县集市上观看歌舞表演,期间,欲掏观看表演的项某后面裤兜内的钱,赵某刚将手插入项某口袋即被发现,项某随即抓住赵某的手,赵某见行为暴露,遂将已攥住的一沓现金(27050元)撒向空中。后赵某被控制,27050元被围观群众哄抢,项某仅捡回2950元钱。
二.评析意见
针对本案,大家一致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依法不应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第一,从基本案情来看,赵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手伸进被害人的口袋实施盗窃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着手”,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侵害。
在赵某尚未得手的时候,其手即被被害人抓住,被盗物品尚未脱离被害人控制,不符合刑法通说意义上的“失控”。故,赵某的行为属明显的盗窃未遂。
第二,根据2013年3月8日两高相继通过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盗窃未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赵某盗窃的财物数额为27050元,显然达不到安徽省规定的“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标准,并且从主观上来看,被害人的钱装在口袋里,其现金数量很难达到五万元,因此,无法认定赵某在欲行窃时就明知被盗财物“数额巨大”。同时本案也不存在“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情形。故,问题的关键是赵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合立法原意来看,盗窃未遂构成犯罪的三种情形无疑都是以数额论,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应达到一定的数额,该数额至少与“数额巨大”相当。显然,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该规定。
同时,该解释第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情形。综上,该兜底条款针对的是犯罪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等情形,赵某的行为亦无法适用该兜底条款。
三.处理结果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赵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达不到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不予批捕。该处理结果无疑是正确的,宁可错放,不能硬逮。这是对当事人负责的体现,也是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
刑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赵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打击范围,但其行为无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被害人的损失仍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救济。
- 批准逮捕未审判羁押期间满60岁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9个回答0
- 你想,我想问下盗窃3300多元的金项链,现法院己批准逮捕,8月13号被 6个回答0
- 合同诈骗,检察院为什么不批准逮捕? 11个回答0
- ⑤、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交保证金办取保么 2个回答0
- 提请逮捕后,检查机关不批准逮捕,案情需要继续侦查的,还会被起诉吗 6个回答0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一起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案
- 论互联网犯罪案件管辖异议申请的难点、技巧和意义 ——从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的
- 经济犯罪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
- 刑事案件判决的罚金,被告没钱缴纳怎么办?会加刑吗?
-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什么区别?
-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基本含义
- 如何正确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 紧急避险的条件
-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