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待遇问题

发布日期:2014-09-03    作者:110网律师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 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待遇由所在的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在受到工伤职工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由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期限。延长的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人员评残后,停工留薪期终止,停发原待遇,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杜勇律师
四川成都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