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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之间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4-09-09    作者:110网律师
现在社会基础性矛盾越来越频繁,在这些矛盾中,民间借贷是一种比较常见且争议较大的一种债务关系。这种矛盾源主要来自债权人对于到期债务难以追讨甚至找不到债务人;而另外一种则是在借贷时对于所签“白条”上的瑕疵,导致在法律上无法追回债务。
欠条和借条仅一字之差,往往也最容易被忽视两者之间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欠条是基于欠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借条是基于借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简而言之,借款一定是欠款;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借款主要是由于借贷而产生债务关系;欠款可以是由于借贷、买卖、承运、保管等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关系。
其次,法院审理时,进行审查的方式不同。对于借条的审查,主要针对借条的内容,借款时间,所约定利息是否合法、适当;对于欠条的审查,需要审理欠条所产生的原因或者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性强制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同。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上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就是诉讼时效问题。如果两者都约定了还款期限,则借条和欠条在时效上是一致的。
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必须给债务人必要的还款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欠条债权人应当在欠条签订的第二天主张债权。
 
实例:
1、张丽于2010年5月向李天元借款3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李天元一直未催要。2013年10月李天元忽然想起张丽所借3万元,便上门索要,张丽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
 
律师意见:双方签订借条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即李天元可以随时向张丽主张3万元欠款,但必须给张丽一定的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
 
2、2011年2月,甲因吸毒,向乙赊海洛因5克,乙担心甲无法归还海洛因就和甲协商海洛因折现并按照市价1万元由甲写欠条给乙,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甲被发现吸毒并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4月乙找到甲并要求其归还当年所欠1万元,乙拒绝归还后,甲将乙告上法庭。
 
律师意见:甲、乙双方所签欠条是基于毒品交易,其行为本身违法,欠条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为无效,并追究乙的相关刑事责任。
                                           
                                 郭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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