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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非诉讼纠纷解决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论律师非诉讼纠纷解决
【内容摘要】: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律师的任务首先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是由律师的职业属性所决定的。其次,律师还是一个社会人,要通过对社会主体法律权利的维护,促进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进而使整个社会和谐发展。在非诉讼领域,律师的这种社会职责体现的愈来愈明显。在我国,对非诉讼纠纷解决的研究正如火如荼进行着。现在,人们开始认识到律师不但在诉讼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在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非诉讼纠纷解决也给律师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律师 非诉讼
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定义
所谓非诉讼纠纷解决,又名代替性纠纷解决。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总称。简称ADR。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的特征
在现代生活中,非诉讼纠纷解决具有的特征:
第一、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
第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灵活性。
第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程序快捷便利,费用较低。
第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通过妥协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相对于对抗方式,效果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长久存在的经贸交往和人际关系。
第五、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是非公开进行的,对于那些关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具有极强的吸引力。
第六、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民事纠纷具有较强的处理适应能力。对于一些民事纠纷,在法律规定相对滞后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提供一种或多种适应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变化的解决程序。
第七、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开放的、发展的体系。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纠纷也出现多样化,人们将会设计出越来越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三、非诉讼纠纷解决的类型
根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分为五种类型:
第一、法院附设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它不同于审判,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但又与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一种制度上的联系,如日本的民事和家事调停。
第二、国家的行政机关附设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例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劳动仲裁机构等就属于这种类型。
第三、民间团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既包括民间自发成立的纠纷解决组织,例如我国的人民调解等。
第四、由律师主持的专业咨询或法律援助性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第五、国际组织设立的纠纷解决机构,如WTO体系中的争端解决机构等。
四、律师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必要性
(一)、律师能帮助当事人做出理性选择
诉讼与非诉讼都是纠纷解决的方式,当事人往往在这两者之间会进行反复权衡比较,有些当事人甚至还不理解具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制度。另一方面,在诉讼中当事人也很难获得与自己付出的代价相同等的收益,会形成更加厌讼的心理。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有律师的参与,律师可以运用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掌握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具体特点以及具体适用程序,为当事人预见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所能获得的大致收益。因为当事人只有普通的法律意识以及日常生活经验,他无法了解诉讼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各种具体的复杂问题,所以只有律师的参与才可能迅速地将法律、心俗、道德、事实等通过职业练就的智慧和审慎加以巧妙地融合,对纠纷解决做出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选择。
(二)、律师能提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率性
从整体来看,律师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的介入,有利于提升非诉讼纠纷效率性。
第一、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快速而正确地完成对纠纷解决方式的两次选择,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支出。
第二、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正当而高效地行使,努力加速谈判进程,实现程序利益的最大化,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努力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和协议,使纠纷彻底得以解决而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在律师的帮助下,能顺利地达成纠纷的解决合意和协议,则当事人可以不再进入程序更加繁杂、成本更加高昂、时间更加漫长、执行更加困难的诉讼程序,律师的这种作用,不但是对效率性的提升,更是对公平与正义的最大贡献。
(三)、律师能实现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正义功能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迅速、便利解决纠纷的功能,正义作为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在诉讼中,它通过严格的过程控制以保证正义的实现,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非程序性,这种机制完全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治与合意的基础之上的。与诉讼一样,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双方当事人也存在着实力的对比差距,总会有一方处于弱势的地位,其掌握的资源必定会要少于另一方,这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能力与法律素质上的差异,无疑会严重影响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程序的理性选择,更会对纠纷实体结果的公正性产生巨大影响,而律师参与到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可以凭借其实践经验对纠纷解决做出法律上的预测和评价使其尽可能地接近正义。律师能够帮助纠纷双方充分了解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程序的运作特点,通过提出建议帮助双方之间达成合意,作为法律问题专家的律师,能有效平衡当事人间的能力差距,即使是实力差距相当悬殊的双方,在律师的参与后,也会转化为势力基本均衡的态势。所以律师的参与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正义功能实现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律师的专业因素。律师是法律之师,这是律师能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最根本优势。不论是在诉讼中还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法律都是纠纷解决最主要的规范。法律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基点,因此,哪方当事人对法律了解得越多,越确定,他们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就处于越有利的地位,他们就越可能利用这种知识来控制局面、操纵整个谈判过程。另外,不仅当事人需要律师,社会也需要律师。社会生活中处处充斥着矛盾,律师具有经过专门的训练、教育、职业锻炼的经历,一流的逻辑思维能力,而且因为他们能够接触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对社会敏感问题有着客观和全面的掌握,易于充分发挥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和“减压阀”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律师因为其专业的优势为政府解忧解难的事例举不胜举。
由此可见,律师通过对法律精通的优势,积极参与到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来化解社会矛盾,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同时也有利于和谐社会长治久安的发展。
五、律师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律师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可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作为当事人的决策参谋。
由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治权,而且程序简便灵活,当事人往往会亲自参与其中。但是实际参与是一回事,能否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据有利位置以取得最佳解决效果则是另一回事。因此,明智和有经验的当事人都愿意向律师咨询,聘请律师作为其助手,共同参与谈判、调解等活动。律师受聘于当事人,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更易于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因此,其提出的意见或者方案也容易被当事人接受。这也是律师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最主要形式。
我曾经办理这样一个案件: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某化工厂在柳园销售给某矿产品公司芒硝一百二十吨,共计货款包括运费三十七万三千元,某矿产品公司将这一百二十吨芒硝三天内从柳园发往山东某玻璃厂,山东某玻璃厂因生产不景气,欠款一直未付。因而某矿产品公司也就无法支付某化工厂的芒硝款。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某化工厂在柳园法庭起诉某矿产品公司,责令他们偿还芒硝货款,货款利息和其它损失共计一百一十六万元。
四月二十一日某矿产品公司的一辆大货车在柳园下完货,就被柳园法庭扣押。
四月二十二日,某矿产品公司收到原告某化工厂的民事诉状后,经理立即通知我这个常年法律顾问,委托我担任代理人,因为山东某玻璃厂一分未付,希望我能帮助他们陈述困难,请求原告谅解。
这时公司内外众说纷纷。有的说:“自古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请律师也得还钱赔人家损失!”有的说:“不送几万,就是有天大本事,大货车也回不来。”有的说:“某化工厂能告能扣押车,我们为什么不告山东某玻璃厂?怎能吃这哑巴亏,软蛋。”总之,说什么的都有。
确实,在许多人的眼里,这本身就是一场天经地义的败官司。连经理都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说的。
晚上,我带着“应付”的心情打开了原告的民事诉状,仔细阅读起来。突然发现了诉讼请求中的一百一十六万元“诉讼标的”,心里豁然开朗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有级别管辖之规定,而诉讼标的在四十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是无权管辖此案的。
第二天,我以无比喜悦的心情同副经理等人坐上了开往柳园的客货车,晚上在招待所写下了《管辖权异议书》,第二天送交柳园法庭,并且要求放车,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机动车辆不扣押。审判员收到《管辖权异议书》后,张嘴结舌地说:“我们研究研究。”然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律师态度却十分坚决,强词夺理地说:“在柳园交货,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柳园法庭就有管辖权,不拿钱来坚决不放车。”由于原告始终坚持他们的观点,柳园法庭也就一拖再拖。
四月二十五日,再次写出了《无权管辖案件必须移送》法律意见书,分别送安西县人大常委会,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用事实和法律继续展开针锋相对的争辩。
四月二十九日晚,我居住的招待所房间电话铃响了。原告代理律师来电说:“这个案子还是和你商量一下,案外和解,你看怎么样?”
我一听语气,知道这是上级已经出了面,他们非让步不可了。这时我就乘虚而入,一口气提了四个要求:
第一、原告必须放弃利息和其它费用,被告方仅付给芒硝款三十七万三千元。
第二、柳园供销社拖欠我公司的洗衣粉,玻璃等货款十一万九千元,要求原告接受这笔债权,抵作债务。
第三、原告必须无条件放车,我方考虑不要扣车损失。
第四、原告立即撤诉。
原告律师回答说:“同意你的意见。我们是同行,请你做做原告的工作,货款还是兑现一点,那怕三千、五千都行。”
我见原告代理人的态度一落千丈,而且做了大量的让步,在与经理商量后,慷慨回答:“行 ,给你们先付一万元。”
第二天,原告律师回话,同意要求,带一万元去接车。
当天,我和副经理与司机来到某化工厂,按照事先拟定的方案,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原告放弃了全部利息,罚息和其它费用,接受了柳园供销社的债权,抵作债务。中午,原告在重庆酒家招待我们。下午,原告向柳园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大货车回来了!”公司的全体职工欢呼着。
第二、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
在需要运用策略或专门谈判技能的场合,当事人可能难以很好的把握。此时,当事人也倾向委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全权处理自己的事务。律师自主运用自身的技能,为当事人争取最佳解决效果。与代理诉讼不同,律师代理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一般都要求比在诉讼中具有更大的权限,即要求“特别代理”,这就要求当事人给予律师更多的信任。
律师在非诉讼纠纷解决中的态度和作用往往与纠纷解决成败攸关。在需要运用第三方或专门技能的场合,当事人往往很难把握,而当事人之所以排除诉讼而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纠纷,就是不想承担诉讼带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更不想因为诉讼而浪费太多时间,最后获得的收益与付出的成本又相差甚远。非诉讼纠纷解决本来就是一个迅速解决纠纷的机制,有律师的参与,当事人完全能够用心从事自己的主要业务,把纠纷的解决交给代理律师,相信律师能够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律师运用自身的法律技能,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佳解决办法,为当事人的协商谈判提供一个平台,在全面综合考虑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出建议,维护其最大利益。律师代理纠纷,能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
在办案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通用欠条引来的麻烦》
清晨,我冒着严寒、踏着积雪来到办公室。刚刚坐定,一位身怀六甲的妇女头上冒着热气,蹒跚着步子闯入我的办公室,跪倒在地上直呼:“您快救救我公公,不然他就没命了!”我急忙扶她坐下,倒了一杯开水,让她慢慢说。
五天前,东村开商店的刘神仙来我家问公公要欠款,公公接过三张欠单看过后说没那么多,刘神仙瞪着眼说:“怎么?赖账不成?白纸黑字全是你亲笔写的。儿子结婚赊的帐,孙子都快出世了,还不还款,想赖帐呀。告诉你,五天内再不还钱,法院见!”说罢瞪着眼,牛气冲天地走了。
我公公连气带吓当场栽倒在地不省人事。婆婆无力把公公抱到床上,我身怀有孕连腰都弯不下,只好喊来邻居将公公送到医院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却落下了半身不遂,话不能说,手不能动。
刘神仙听说我公公病得不轻,怕烂了他的帐,就把我公公起诉到法院。昨天法院送来了诉状,公公听后气得全身发抖,病情加重。我安慰公公说请律师帮他打官司,公公的情绪才有了好转。今天一大早我就来了,请您先见见我公公,安慰安慰他,以利治病。
说完,她将诉状副本递给了我。
难得儿媳一片孝心,我深受感动,决定随她去见她公公。
积雪覆盖的田野,白茫茫一片,没有一个活动的影子,显得特别空旷冷落。路上几乎看不见行人,在这冷寂的银色世界里,我俩显得那样渺小。凛冽的寒风在田野里肆无忌惮地呼啸着。从脑门扑到身上,把冰冷的雪吹到了耳朵,在身边咆哮。像是讥笑我俩的软弱,得意自己的威力。
好不容易到达当事人的家里,我顾不上暖和身子,来到老人的病床前。
“老人家,我是你儿媳请来的律师,为你代理打这个官司,你同意不?”我试探着问。
老人只是点点头,果然不能说话。
“你在刘神仙商店赊过货?”
老人又点点头。
“三张欠条共计2900元?”
老人摇头。
“那是多少?”
老人无法表示,急得满头是汗,浑身颤抖。我见老人情绪激动异常,怕影响病情,不敢再问,便安慰了几句。
从老人儿媳口里得知,这是一个四口之家,公公吴某和婆婆老俩口,以及自己和丈夫。丈夫外出打工不在家,儿媳王某及婆婆对赊货的事一点不知,看来这三张欠条是吴某的一块心病,必须尽快处理好,否则真可能闹出人命来。难的是吴某已经话不会说,手不能动,无法说清楚真相。
第二天,我冒着严寒再次赶到吴某家。
“三张欠条都是你亲笔写的?”
吴某点点头。
“你只承认一张?”
通过对吴某的点头、摇头对话,肯定了欠条是两张而不是三张,欠款肯定不是2900元。但是,三张欠条都是吴某亲手所写,他为什么只承认两张呢?是已付了款没要回欠条还是有其他原因?要解开这个谜还得好好费一番功夫。
我思考着、分析者、寻找着解决问题的方案。赊货欠单肯定有问题,要弄清只有让吴某辨别三张赊货单了。现在,三张赊货单原件在法院,何不查阅一下案卷呢?
第三天,我直接去了法院,查阅了案卷,见到了三张赊货单原件,这三张赊货欠单,其中两张用的是小学生算书本上的纸,有32开纸大小,另一张用的是16开纸。征得法院同意后,我拿着这三张赊货单赶到吴某家让他辨认。吴某只承认两张32开纸的,而不承认16开纸的,可是这一张确确实实是他的亲笔字,而且,16开纸一张就是2400元,32开两张合起来才500元。是吴某欠钱多想赖账还是还了钱没要欠单?或者还有其他原因?
吴某没法说出这16开纸欠款条的来龙去脉,急得直冒汗,两眼盯着儿媳不住的点头。发现这一动作后,我立即把这张16开纸的赊货欠单交给王某,她看了后也感到莫名奇妙,说不个所以然来。吴某见状急得想坐起来,我实在不忍心再折腾病情刚有好转的吴某,劝他不要急,好好休息。可是吴某却坚持示意抱他坐起来,用头指指16开纸的赊货欠单,又指指北,再指指南,回过头又指指某,对他这些动作,我一点也弄不明白,王某看着公公的指向似乎明白又似乎不明白什么,只是自言自语的说,这张赊货欠单与她结婚后给敦煌市批发商店还的货款是一个数,都是2400元。我急忙问到底是怎么回事,某说:“我结婚后第五天去敦煌买东西,公公给我2400元,让我顺便归还批发商店的货款并拿回他的身份证,我就照办了,可怎么这么巧,六神仙这里又是2400元的货款,我弄不明白,我们结婚的时候用得了这么多的东西吗?”这倒是个疑问,可疑问归疑问,案情没有头绪,更没有结果,我心烦意乱,焦急不安。
回家后我一直在想,三张赊货欠单我为什么两张是32开的一张是16开的?而吴某又偏偏不认这16开的?吴某用头指南指北是什么意思?王某说给敦煌批发商与刘神仙的货款一样多,这是巧合吗?难道刘神仙与相隔一百二十多公里的外县市商店有什么关系不成?这些疑问折腾得我一夜未合眼,为了弄清这些疑点,我准备去一趟敦煌市。
第四天,我坐第一趟班车到了敦煌,找到了王某所说的批发商店。我向店主询问8个月之前,是否有个叫吴某的人到这里批发过货。店主说:批发货的人多了,一时记不清,我又拿出三张赊货单让店主辨认,店主看后指着16开纸的赊货单说:“这是我们店的赊货单,那两张不是的。”
“你怎么认得赊货单是你批发商店的?”我急忙追问。
店主拿出账本给我:“我店凡欠账的都记在这上面。”我看了一下,欠帐本与16开的赊货单的纸张质量、大小都一模一样,但还不能肯定,我又细心地将欠账本反复查看,终于找到了证据,经店主同意,我带着欠帐本当天返回。
第五天,我找到了刘神仙直入话题:“吴某只承认两张共500元的赊货单,不承认2400元赊货单,认为你有欺诈行为,由此引发吴某半身不遂的一切后果由你负责,我准备代理反诉。”
刘神仙答:“三张欠条都是吴某亲笔所写,他凭什么不承认2400元?又凭什么反诉我?”
刘神仙果然厉害。我突然反问道:“那你凭什么说这2400元是在你商店赊的货?”
刘神仙一时语塞,想了一会才说:“赊货单在我手里就证明在我商店赊的货。”
“好,请取出你的赊货本。”
刘神仙取出赊货本,是32开的小学生算术本,我拿手出二张32开纸的赊货单与赊货本上撕裂开的断茬相对完全吻合后说:“这证明吴某是在你商店赊的货,请再拿手出16开纸的赊货本!”
刘神仙刚才看到我对上32开的赊货单断茬时很得意,现在问他要16开纸的赊货本本时却慌了神,沉不住气的说:“那天赊的货多,就随便撕了16开纸写的赊货单”。
“是这样吗?”我紧紧追问。
刘神仙嘴硬心虚地回答“就是这样。”
“看来你不见棺材不落泪,今天就让你弄个明白。”我从皮包里取出从敦煌市批发商店的欠帐本,在第十四页上找到了撕开的断茬,与赊货欠单上的断茬完全吻合,看着刘神仙问:“这怎么解释?”
刘神仙一下子傻了眼,在铁的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错误,并主动提出立即撤诉,愿意赔偿吴某的一切经济损失,即医疗费、误工费与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000元。
当吴某老伴接过这3000元时,激动的热泪盈眶,拉着我的手说:“律师啊,要不是你,老头子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不冤死也得气死啊!”
说到这儿,也许大家还没有弄明白吴某在敦煌市的赊货单怎么会在刘神仙手里?现在我们来解开这个谜。
吴某的儿子结婚,去敦煌批发了2400元的烟、酒、糖、茶等,交了2000元,还欠2400元,留下了身份证,写了欠条,保证十五日内付款,喜事过罢第五天,儿媳要去敦煌,他例题让儿媳带上儿子结婚时收的礼钱归还敦煌的货款,店主从欠帐本上撕下赊货单,王某看了货单上是2400元,交清欠款,要回身份证,粗心地随手把赊货单扔在拒台上走了。
王某前脚刚走,刘神仙就后脚踏进,因为刘神仙经常在这里批发货,见到赊货单,悄悄装在衣装里,因为吴某在他的商店里也有货款没有结帐,便顿生讹诈的歹念,所以在事过半年后才持欠条要款。在刘神仙眼里,这离奇的赊货欠单就是包公在世也难以审清问明,谁知刘神仙非神仙,算计别人反到把自已算计进去了,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第七天,吴某奇迹般的病好了,竟然亲自登门道谢,这一纠纷的解决,不但救了吴某的命,还治了他的病,功德不小啊!
通过案例,看到律师代理非诉讼纠纷调解的精妙之处。
第三、作为纠纷的主持者
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纠纷主持者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处于平行地位,主持者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解决纠纷,而律师有着较强的与当事人沟通的能力,能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律师应该站在客观的立场,对纠纷发生的事实及当事人双方的争执进行分析、评价、考虑各方因素,于情、于理、于法进行综合评估,从而提出灵活而富有创见的解决方案供当事人选择,让双方当事人都能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得到意见一致的纠纷解决方法。
我曾经主持调解了一案:
那是一九九九年的冬天,一个飘着雪花的早晨,一位等在我办公室门口的老头递给我一个信封,告诉我说:“董律师,我赶大清早就来找你,你得帮我打这场官司。”
老人满身的雪花,冻得直颤抖,急忙把老人让进办公室,帮助其拍打了身上的雪花,倒了热茶,先让暖和身子。
一九九九年,大西北农村电网改造,重新安装,某水电公司为了提前按期完成任务,将线路改造工程分段承包,县城这一段分包给了双塔施工队。十月四日下午六点钟左右,施工队雇佣本地民工正在八村栽电杆,因杆头偏了,就让民工庆某上到杆顶往直里拉时,电杆断裂,倒在墙上,正在电杆上的庆某被直接压在电杆下,造成尺骨断裂。当时送到医院,因了输血问题(这里没有血库)转到敦煌治疗,输了四百CC的血浆,由双塔施工队先后支付了三千七百元,把腿用石膏固定后就强迫出院,从此拒付一切费用。但出院后伤口未愈,石膏未拆,钢板未取。此后,赵老头多次找到双塔施工队要求给钱继续治疗,但双塔施工队以再给一千元了结此事为条件要求赵老头强行签字。伤筋动骨一百天,就在事过一百天民工庆某拆石膏的时候发现手术不成功,骨折处又呈三十度倾斜,仍需第二次手术,不然要终生残疾,第二次手术费用要三千元。赵老头再来找双塔施工队的负责人,负责人便以有协议为由不理不问不管。万般无奈之下,赵老头委托我为代理人向法起诉。
案件受理后没有立即起诉,先找对方协商调解,而对方也同意律师主持调解,原因是赵老头不懂法,也不讲理,胡搅蛮缠,满天要价,不是公司不拿钱,而是赵老头要钱没有法律依据,成了无底洞,要钱没完没了。
在主持调解中,明确指出:
第一、施工队根本就不能让农民工第一次住院仅仅十八天便强行强迫出院;
第二、农民工出院后,施工队应该给予护理,相反不但不护理却采取威胁,利诱的手段逼迫赵老头签订了一份协议以一千元推御责任的协议书,因而这个协议书是违法的;
第三、最重要的一点是施工队在栽电杆时强行让农民工爬上正在拉起的电杆,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才导致农民工被电杆断裂倒下直接砸伤的结果,说明农民工是没有任何过错责任的。
第四、施工队在雇佣农民工栽电杆的过程中,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致使电杆断裂倒地,将农民工砸成重伤,经济上受到极大的损失,施工队应负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施工队应一次性赔偿农民工住院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一万九千六百八十元,(已预支部分在支付时扣除)赵老头也不能再提出任何无理要求。
双方对我依照法律主持的调解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当场制作了调解书,当天履行了调解书。
窗外的雪下得更大了,赵老头的眼睛里充满了激动的热泪,我的心里充满了无限的喜悦,又一次尝到了为当事人主持调解双赢的效果。
第四、作为纠纷的裁判者
律师作为纠纷裁判者主要表现为律师担任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可聘任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担任仲裁员。仲裁员的身份类似于法院的法官,其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审理案件,分清是非,并对争议事项做出裁决。所以仲裁员应当是独立的和公正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从任何一方收受报酬。
六、律师参与非诉讼纠纷调解带给律师的影响
作为“法律之师”,律师在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可以更好地发挥非诉讼纠纷调解的优势,如灵活简便地解决纠纷、合理分配司法资源、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促成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及化解矛盾等等。与之同时,非诉讼纠纷调解也给律师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第一、非诉讼纠纷调解扩大了律师业务。随着现代经济的变化发展,律师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非诉讼纠纷调解的广泛适应,使得律师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传统的诉讼业务在律师总体业务中的中心地位已经越来越偏离。有的律师甚至根本就不涉及诉讼业务,专心办理非诉讼业务。
第二、非诉讼纠纷调解提升了律师的社会形象。律师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律师往往过于偏向当事人权益,带上了商业面孔。因此,律师往往会被老百姓评价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诉棍等等。但是,在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律师想到更多的可能是如何用最佳的方式来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让大家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因此,律师会在双方利益的权衡中找一个平衡点,使得大家都能够接受这个结果。
第三、非诉讼纠纷调解赋予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更多的功能,巩固了地位。在当代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律师地位始终是缺失的一环。当人们谈及“法律人”、“公正”时,想起的往往是法官、检察官,而没有律师。在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律师享有更多的权利,涉及的范围遍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作用和影响之大,前所未有。
法律服务的最优结果应该是没有使任何社会成员的利益受损,同时使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合理增加,这是法律效益最大化的理想状态,经济学上称为“帕累托最优”。在我们这个大量社会矛盾不断涌现的时代,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重要手段,律师成为了排解社会纠纷重要缓冲带。改革开放以来,律师的确一直在发挥着平抑与缓释、促进与推动的重要作用。而律师参与非诉讼纠纷的调解就是一个更好的说明。
作者:董补民,男,54岁,西安人,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86年从事律师工作。
学术成果:《临危受命、妙解纷争》发表在《律师世界》后又获首界当代领导者管理艺术丛书全国优秀论文一等奖证书;《巧取证据,妙收欠款》发表在《中国律师报》后又获得全国《著名律师精彩辩词》论文证书;《改革大潮中的律师执业环境》发表在《甘肃律师》后获全国论文三等奖证书;《虎虎心中的法》等七篇在酒泉地区《为了明天》征文获得二等奖;1997年获肃北文学艺术创作荣誉证书。
参考文献:
【1】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好律师”的标准》,中国律师网,2005年11月10日。
【3】《最严重的警告: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王绍光、胡鞍钢、丁元竹,北京《战略与管理》杂志,2003年第11期;
【4】《中国律所非诉业务出现迅猛发展势头》,杜福海,北京《法制日报》,2008年9月14日;
【5】杜闻:《论ADR对重塑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的意义》,载《政法论坛》2003年6月。
【6】刘美蓉:《律师与ADR探析》,载《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
【7】胡学军:《论我国的ADR及律师的作用》,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12月。
【8】《法官律师调解员联手调解复杂纠纷》,《北京晚报》200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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