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妇之夫欺骗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 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原告获赔3万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党鹏律师
2009年,时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认识了李先生,之后几年仅是维持普通朋友关系。从2013年9月开始,陈小姐与李先生频繁约会,双方感情急剧升温,在微信联系中亲昵的互称“老公”、“老婆”。李先生以各种方式热烈地追求陈小姐,致使陈小姐认为李先生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不久,李先生称为了让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共同到了新加坡考察,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李先生并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3年12月开始,陈小姐与李先生的关系开始疏远,李先生表示要中断两人的恋爱关系。2014年2月3日,陈小姐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便撬门进入位于金桥的李先生家,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后李先生的妻子告诉她,他俩已在2013年1月结婚,以前李先生已经离过一次婚了。此时,陈小姐才如梦初醒。
2014年3月26日,受到情感伤害的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小姐诉说,自己是大龄女青年,对待感情非常谨慎,很认真地付出了感情。他俩在交往中,李先生一直谎称自己未婚,多次要求其做女朋友,对其以老婆相称,也要求其称他为老公以表达娶其为妻的愿望,并采取各种方式骗取自己的感情,直到李先生隐瞒已婚事实被揭穿。可见,李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贞操权和健康权。现起诉要求判令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治疗妇科病的医疗费1540.60元。
李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辩解,陈小姐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李先生确实追求过陈小姐,但是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也没有发生性关系。
在审理中,法院要求李先生本人亲自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其未出庭。
(富心振)
■法律解析■
贞操权不容侵犯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然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
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与被告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就此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当然,在审理本案中,法院要求被告亲自到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而被告予以拒绝,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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