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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4-09-23    作者:陶晓佳律师
一、2014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
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
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
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
2013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4513 元(日赔偿标准:121.95元)(2012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87元,2013年比2012年增加4426元,同比增长11.04%)


伤残
等级

2012年度伤残赔偿金
2013年度伤残赔偿金
2014年度伤残赔偿金
农村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城镇
十级
26142
61942
29104
69100
32212
75702
九级
52284
123884
58208
138200
64424
151404
八级
78426
185826
87312
207300
96636
227106
七级
104568
247768
116416
276400
128848
302808
六级
130710
309710
145520
345500
161060
378510
五级
156852
371652
174624
414600
193272
454212
四级
182994
433594
203728
483700
225484
529914
三级
209136
495536
232832
552800
257696
605616
二级
235278
557478
261936
621900
289908
681318
一级
261420
619420
291040
691000
322120
757020
死亡
261420
619420
291040
691000
322120
757020














































 
 
 
以上标准宁波地区除外。)

注意: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所需证明文件或者依据。
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病历资料,缴费票据等
2、误工费:鉴定报告、住院记录、诊断证明、医嘱建议休息证明、收入证明等
3、护理费:鉴定报告、住院记录、收入证明(近亲属护理)或护理发票(聘请护工)等
4、交通费:交通费用发票
5、住宿费: 住宿发票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记录
7、营养费:鉴定报告、诊断证明等
致残的情况下,除上述的赔偿项目外还可能包括:
8、伤残赔偿金:鉴定报告(按伤残等级标准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户口本、身份证、其他证明等
11、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诊断证明、鉴定结论
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鉴定报告
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
8、丧葬费:按标准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户口本、身份证、相关证明等
10、死亡补偿费:按标准计算
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发票等。
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按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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