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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发行的基本点

发布日期:2014-09-25    作者:张学增律师
   新三板企业股票发行主要依据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业务指南》等法规的规定。
  1、发行对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对象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范围包括:(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五名。(核心员工的认定,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发行方式:
  可自行选择在挂牌前、挂牌同时、挂牌后发行股票,可发行普通股,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发行优先股、可转债、私募债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就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有关发行基本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函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发行情况应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情况及认购股份数量等。
  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说明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审计情况或资产评估情况、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等。
  非现金资产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或评估。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计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资产交易价格以经过审计的账面价值为依据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定价,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报告后,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应至少包括:
  1)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2)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
  3)发行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定向发行完成后按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4)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发行后挂牌公司债务或者或者或有负债的变化。
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限售的安排。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做出明确安排。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性的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1)挂牌公司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豁免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情况;
2)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3)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说明;
4)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合规性的说明;
5)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是否保障了现有股东的合法权利;
6)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应说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说明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提示因资产瑕疵导致不能过户等法律风险;
7)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3、发行程序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豁免申请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作者: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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