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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6-04-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刑讯逼供严重损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应采取标本兼治,以治为主的措施。

  高检院领导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对继续深入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重要要求,对纠正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高度的重视。下面,笔者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问题发表一些简单的认识。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多年来,我国的司法工作者和法学家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对策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研究,国家也采取一定的措施,收到一定的效果。但是刑讯逼供并未从根本得到遏制,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极大的损害。今年以来先后发生了佘祥林、胥敬祥等一系列错案足以引起法学界的深深思考,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浅谈一下自己对刑讯逼供的几点看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一)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内在原因

  1、有罪推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自己有罪,就被认为是不老实,武断地认为犯罪嫌疑人是罪犯,对他们实施刑讯逼供,让他们受点皮肉之苦也是应当的。

  2、无视程序价值。一些人认为诉讼程序只不过是查明案件的工具,其意义和价值仅仅在于为实体服务。所以,当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发生矛盾时,案件的实体真实就成为首选的目标,从结果的真实性推导过程、手段的正当性的错误观念。

  3、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我国的大多数司法人员在办案中能够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但也应看到,少数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经验和策略,习惯于传统的追诉方式,盲目追求办案指标,遇到案情复杂或犯罪嫌疑人不供的时候就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

  (二)刑事诉讼制度不健全是刑讯逼供存在的外在原因

  1、在我国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有罪的规则。我国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刑讯逼供、诱供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已明文禁止,但是并为排除非法获得证据的证明力。这反映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漏缺。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在讯问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只要经查证属实,也可以采用,并具有证明力。这样,非法获得的证据便成为法庭定罪量刑的依据。这样,用刑讯逼供的方法非法取证也就屡禁不止了。

  2、侦查监督相对薄弱。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但在办案实践中,一人讯问并不鲜见,在犯罪嫌疑人供述有罪时记录在案,做无罪辩解时忽略不记,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更不可能记录了,所以书面记录并不能全面的反映被讯问人的回答。

  (三)刑讯逼供立案难也是刑讯逼供存在的重要原因

  1、报案不及时,甚至是无法报案。刑讯逼供的受害人,大都是羁押在看守所里,人身自由被剥夺,往往很难及时报案。即使事后向检察机关报案,也容易发生证据灭失或失去查证条件,无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给定案带来一定难度。

  2、被举报人反侦查意识强。作为刑讯逼供的主体,大都是有一定侦查经验的司法工作人员,他们反侦查意识、反侦查能力比较强,这样检察机关查证难,立案更难。

  一、 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一)健全机制

  1、强化侦查监督。我国目前应当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的力度,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2、建立律师介入审讯制度。允许律师在审讯时在场,可对侦查机关的审讯活动有所制约。这样既有利于促使侦查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3.建立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制度。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设备直接、连续地记录审讯的全过程。视听材料制完后,应让被审讯人观看,经确认无误,让被审讯人签名,以备后查。

  4.建立讯逼供行为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司法实践中有意或者无意让被告人承担刑讯逼供地举证责任地做法,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实际上均不合理,应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

  (二)完善立法

  应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能力的核心。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地口供均持否定态度,认定其无证据能力。我国应确定全面完整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言词证据一律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一律排除。

  (三)转变观念

  防范刑讯逼供,不仅应着眼于诉讼制度地完善,还应重视诉讼观念地更新。

  1.尊重人权,限制和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认真地看待权利》中指出:不能认真地看待权利,就不能认真地看待法律。2004年修宪中,我国首次将“人权”写入宪法。司法人员必须接受人权教育和加强人权意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使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得到根本改善。

  2、弘扬程序价值,倡导程序正义。

  刑事程序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共同遵守的规则。它不仅具有服务于实体法的外在价值,而且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真正公正。司法人员必须不断更新法治观念,充分认识程序的作用,树立“程序正义”的思想,重视程序公正,这是法治的迫切需求。

  3、加强侦查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完善业务考核制度。

  加强侦查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整体素质,使杜绝刑讯逼供的关键。在侦查队伍建设中,展开定期培训,培养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应当把依法办案作为侦查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确定奖惩和个人职务升降的依据之一。对于侦查人员违法行为,一定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不可包庇、纵容。

  李建飞 先明莹 胡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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