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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4-10-0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 

虽然合同一经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即自始无效,但是这不意味着它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而只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此时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也应当承担一般情况下的民事法律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非民事法律责任。本文中仅讨论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在当事人之间会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这个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无效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法采用恢复原状的精神,要求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即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这是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后果。返还财产是恢复原状的基本方式,它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对依据合同把交付给对方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的义务。关于无效合同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中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并未规定它是物上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请求权,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处明显疏漏。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也存在严重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付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接受财产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自有根据变为无根据,这种情况属不当得利。基于不当得利返还原则,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在考虑返还范围时应根据善意和恶意来确定。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限于现存的财产,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另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就是返还原物,在性质上属于基于物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先前交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仅为占有权之移转,已经接受财产的一方,应将财产返还给原所有人。不论受让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义务,返还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其孽息,返还的目的是使原物恢复原状。[5]许多学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但是笔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返还财产从性质上看主要是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但是并不排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更易于解释返还财产应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因为物上请求权无需考虑过错,也不需要实际的损害发生,其权利也优先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能够更好地保护无效合同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应当适当承认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比如对于专利技术、信息资料等无形资产,一旦被对方知悉,在客观上已不能完全返还,当事人除了请求反还其载体外,还可以就对方因为此专利技术、信息资料等无形资产而取得的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关于返还财产的形式,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如下几种:(1)单方返还。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法的情况下,应采取单方返还的办法,即一方实施违法行为,应当将其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2)双方返还。即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应当注意的是,双方返还不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制裁。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则应当将合同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有。这种制裁是对财产的依法收缴,而不是双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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