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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案件的审判

发布日期:2014-10-0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无效婚姻案件的审判。对无效婚姻案件,法院是独任审判还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实践中一般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为这种冒名骗婚案件,被冒名者往往不知道其已与人结婚的状况,法院通知被冒名者到庭参加诉讼,必定带来其经济上的负担,如车旅费、误工费等损失,受骗者也不可能给予负担,法院也无从解决被申请人的这笔费用。因此这类案件被申请人一般都不到庭应诉,法院只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开庭,被告公告期满不到庭后进行缺席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一般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根据民诉法关于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除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说明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的限制。而且这类案件由于主要是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为无效,案情较为简单,法院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无须进行开庭,应尽量减少受害人不必要的开支(如法律设定书面审理,这就会提醒当事人免除律师费的开支),尽快为当事人解决因无效婚姻带来的痛苦。当然,如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视案情而定,在判决时分别制定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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