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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案件的成功认定(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发布日期:2014-10-06    作者:魏志超律师
    本案例王玉莲在某工地做工刚去一天就被吊车挂钩从二楼拖下造成颈椎受伤致使双手握力丧失。工地个人老板只拿几千块钱医疗费,就不再管了,为此当事人找到我,要求提供帮助,我从当事人家属处了解到,该工地是河北一家大型建筑企业在盘锦施工,这家企业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一个自然人老板,王玉莲为个人老板所雇用。当时个体老板放出风,治病钱是不拿了,要求受害人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多少就拿多少(个体老板施工即将完毕,赔偿款存在执行不能的可能)。了解这些情况后,我进行了分析,从维护受害人利益角度考虑,如果按照一般人身伤害,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利益有限,如果按照工伤标准获得的赔偿显然更高一些。但是如果直接要求工伤认定,由于受害人从事该工作时间短,没有书面用工合同,举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非常困难。为此我采取诉讼策略,先以人身伤害的案由,将雇主和河北的这家建筑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人身伤害赔偿,河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我代理受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起诉书
 
原告:王玉莲    47  19671223   汉族  家庭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道育红社区2413 
被告:河北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职务:董事长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888  邮政编码:050051 
被告:张xx(个体老板   47   19674月生人   汉族  家庭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赵家村恒泰家园小区
诉讼请求:
1、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147611.40元(医疗费共计22761.14元,第二被告已经支付8000元),依法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待确定伤残等级后,赔偿原告误工费、伤残赔偿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
        2、承担本案诉讼费,司法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
第二被告张xx找的原告到第一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盘锦市兴隆台区“baluozhujing”项目部工地从事建筑体养生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2013627由于突然停电致使第二被告雇佣的吊车吊钩自然脱落,将原告从3高的楼房处砸到地上,造成颅脑损伤、颈椎过伸性损伤、颈部腰部软组织损伤、胸5椎体骨挫伤、腰椎第二节压缩性骨折。伤情发生原告告被及时送往盘锦骨科医院救治。原告现在已经出院。
对于所受的伤害情况,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兴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用工人对王玉莲的用工和受伤经过都是认可的(这是我设计的要达到的目的),在庭审之后,我要求撤诉。然后一纸诉状将河北建工集团以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为名,起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在法院的庭审记录成了我最有力的用工关系证据,最后。劳动仲裁部门认定,申请人与河北某建工集团劳动关系成立,并且确认认定工伤成立,受害人获得了应有的工伤赔偿,这是我运用诉讼过程中的再生证据,所做的一个漂亮劳动关系案件。真是“山从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本案的诉讼策略考量是隐蔽真是的诉讼目的,引诱雇主承认用工的事实。凡是工地受伤雇主最初不否认的,他一般都是认为按照一般人身伤害该怎们处理怎么处理,就是判决了钱少我拿,钱多我没钱能奈我何,殊不知诉讼人做的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伤者一旦得到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赔偿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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