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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的审批(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办理条件

一、项目类型:初审

    审批内容:1.单位资格
              2.捕捉的目的和用途
              3.捕捉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
              4.其他相关情况
二、需提供的材料:

    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捕捉的目的、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及方法等事项)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申请表》
    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⒋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⒌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需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
    ⒍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1.材料受理。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材料审核。省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厅长审查后报农业部审批。

    image
办理时限  20日

责任部门  省农业厅 

办事地点  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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