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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办理条件

一、项目类型:初审

    审批内容:1.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2.保护级别 ;3.进出口数量或重量

              4.来源地或目的地 ;5.进出口口岸 ;6.濒危物种证明或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限
 

二、需提供的材料:

    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⒋涉外合同书(复印件)
    ⒌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
    ⒍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1.材料受理。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材料审核。省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厅长审查后报农业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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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20日

责任部门  省农业厅 

办事地点  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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