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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题解: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

发布日期:2014-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诉的主体合并,是指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本案中,银行将甲、乙二人一同起诉,将甲乙两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事实程序中的情况属于诉的主体合并。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本案中,乙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甲、乙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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