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女子疑被当小三遭当街扒衣群殴多个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4-10-13    作者:朱明胜律师
 
据郑州晚报讯,1010日上午,在濮阳县老城发生的这一幕劲爆场面,疑为原配女子率众群殴小三,当街扒光致其三点全露,当日稍后就有人在网上发出微博,并配以“濮阳街头小三被扒光遭原配暴打”字样的标题,内容包含了多张未进行处理的全裸照片。
当晚,微博内容就已经在众多网站传播开来,次日已经被转发数百次。
人们在转发时,均未对照片中“小三”的女性裸露部位进行遮挡处理,相关网站管理方也一路绿灯。
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朱明胜律师认为,该事件多个主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该事件的行为人率众故意殴打他们,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事件中存在多个罪名的竞合问题,需要择一重罪处罚。

行为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该事件被网友上传到了微博、论坛上,引发众多网友热议,人们在转发时,均未对照片中“小三”的女性裸露部位进行遮挡处理,相关网站管理方也一路绿灯。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之初发生这样的事件,可谓正当时,并且该法第十七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因此受害的“小三”完全可以委托律师维护合法权益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并且委托代理人的合理费用可以作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将由对方来承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