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4-10-15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高XX的辩护律师,通过庭审,结合本案事实、法律,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强奸罪的指控有异议。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强奸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故意
结合庭审证据,可以看出:2013年10月6日,被告人和刘X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网上相约见面,10月7日晚21时许,双方见面后聊天至当晚11时许,后双方自愿去坤宁宾馆开了房间。在宾馆房间内,如被告人所说,被告人从卫生间出来后,刘X拿着被告人的外套,被告人向刘X要自己的外套、车钥匙和烟,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因为刘X喊声较大,宾馆老板敲门询问原因,被告人说“对象吵架”,当时,刘X没有说话。如果按照刘X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刘X应该立即和宾馆老板反映情况,并立即报案,而不是默不作声。后刘走出宾馆,高XX退房,开车追上刘X,刘X还坐上了高XX的车,高XX送其回去。
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实施强奸行为的故意。
三、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
如果按刘X2013年10月9日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所说,“公安人员问:在高XX将你的裤子脱掉之后,他脱自己的衣服来吗?刘X答:没有,他没有脱自己的衣服”;
2013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对苏XX做的询问笔录,载明“问:那个女孩在房间出来时的衣着情况是否凌乱?答:她还是穿的那身衣服,我没有注意是否凌乱”。如果按刘X所陈述的情况,刘X从房间出来,发型及穿着打扮都应该是凌乱的。
对于刘X提供的裤子一条,该物证与本案无关联。刘X在2014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做的询问笔录所说,“我交到公安局的黑色打底裤,就是我出事时所穿的打底裤,具体什么时间,是什么情况下我的打底裤被破坏的,我不清楚……”可见刘X自己都不清楚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打底裤破损的。
四、对张亚、王永康、苏双才的证言,提出质疑。
张X、王XX的证言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不足采信。他们只是听刘X所说,对该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公诉机关提供的宾馆录像中,不管有没有高XX所说的外套,与刘X是否被强奸,没有因果关系;对于宾馆房间内发生了什么事,宾馆老板苏双才没有看到,也不清楚,其所说的与本案无关联性;
五、对刘X等人的动机提出合理质疑。
2013年10月7日晚,刘X从宾馆出来,回到住处后,和朋友张X、王XX、XX、郭X,一起去找高XX,并开车追高XX,之后,2013年10月8日18时48分刘X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刘X做的询问笔录:“问:之后他联系过你吗?答:……,他给我打的电话,张X接的电话,张X跟高XX说要20000元钱,高XX说没这么多钱,他就1000元钱,后来就没信了。问:要钱是你的意思吗?答:我当时在旁边没说话,我当时默许了这件事,也同意了。”按照正常情况,刘X应该及时报案,而不是先向被告人要钱,后来因为被告人不再和刘X联系了,刘X才报案。刘X的所作所为不符合常理。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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