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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之因1元钱殴打司机被刑责

发布日期:2014-10-16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因为1元钱出租车费将出租车司机打成轻伤的乘客郝某,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日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郝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之前郝某主动赔偿司机经济损失2.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前不久,郝某在焦作市团结街乘坐杨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本市中站区,下车时因1元钱燃油附加费问题与杨某发生争执,郝某遂将杨某拽下车后对其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摔倒在地殴打其面部,致杨某左眼眶上壁骨折。经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后,郝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各项经济损失2.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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