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费恶意透支10万元 女子被判五年刑
发布日期:2014-10-21 作者:110网律师
信用卡已经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重要的金融工具,我们在使用信用卡的“透支”便利的同时,也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准则,否则也会构成犯罪。5月9日,市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个案件,北京籍女子张某在青岛打工期间透支刷了两张信用卡,金额高达10万余元,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2007年北京籍女子张某辞去教师的工作前来青岛打工。2008年2月份张某去紫荆山路一中信银行办理业务时,看见中信银行正好在开展推荐办理信用卡的活动,于是便填了申请表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办了一张中信天女信用卡金卡,信用额度为55000元。
后张某便开始使用该信用卡在超市、网上进行消费透支,同时也用该卡进行套现。截止2010年4月7日,张某用该中信银行信用卡消费和套现透支本金54999.26元,利息及滞纳金45597.86元;期间,经银行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进行催收,始终不予归还欠款,后来手机丢失换了手机号逃避了银行的催收。
同时,张某还交代,其实2007年10月她在交通银行就申领了一张太平洋刘翔VISA主题信用卡,截止2011年12月26日,她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49989.31元,利息为32939.0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非法所得亦应追缴。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张某恶意透支数额为104988.57元,属数额巨大。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提醒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群众,信用卡消费一定要量力而行,避免超出自己的偿还能力,一旦踩到信用卡的“雷区”,触犯刑律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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