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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的法律性质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首先,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只有下限年龄的禁止,即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
其次,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发生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举的客观事实。关于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后,对我国退休年龄和退休制度相关规定的理解。劳动法对劳动者何时退休、怎样退休都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仍然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此规定针对的是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对于无业人员、农民工等则不在达到规定年龄就应当退休之列。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必然就是退休人员。
    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职工50周岁,因此法定退休年龄应视为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上限。劳动年龄的法定性表明,劳动者的劳动年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劳动者自身实际劳动能力所影响。 
    因此劳动者劳动年龄的法定年限届满之日,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其在工作岗位上付出了劳动,应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后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法(国发[1978]104号)) 明确规定:
机关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最为普遍的两类用人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该两种关系均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报酬的合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主体资格。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具特定性。
(二)主体地位。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三)权利义务。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附随义务;劳务关系中不存在附随义务。
(四)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关系中,对外劳动者是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责任;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一方独立承担对外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民事责任,但无行政责任。
(五)国家干预程度。劳动关系中,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为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缴纳各类保险金、最低工资、最长工作时间、劳动安全等义务;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原则,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其受国家干预程度相对较低。
(六)适用法律。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以及纠纷解决除适用一般民法外,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与调整。
(七)纠纷解决途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务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最后,对我国退休年龄和退休制度相关规定的理解。劳动法对劳动者何时退休、怎样退休都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仍然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此规定针对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无业人员、农民工等则不在达到规定年龄就应当退休之列。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必然就是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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