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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配合伤残鉴定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工伤保险,所谓停工留薪期是指从业人员工伤后停止工作接受抢救和治疗的时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人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住院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为了遏制小伤大养、休无期限的不良现象,工伤停工留薪期因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受理申请后,可安排工伤人员接受医疗检查,最后做出具体确认意见。而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经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如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则停止给予享受工伤待遇。
问:工伤员工借故拒绝配合做伤残鉴定,如何处理?
答:该行为属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之一,公司有权自员工拒绝之日起停止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其同意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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