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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彩礼官司的几个认识误区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随着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司法实践中,农村彩礼纠纷呈现出了多发的势态,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发现当事人对彩礼的返还存在着一些法律误区,这里本律师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广大朋友有所帮助。
误区一男方自愿给的可以不返还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受传统风俗的影响,婚约几乎成了一个必经的程序,尤其在广大农村,订婚必送彩礼,而且礼金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一旦发生纠纷以后,女方往往认为,彩礼是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女方没有返还的义务。其实,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而彩礼确有“赠送”之嫌,但它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彩礼的特殊性在于: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所以,认为是男方自愿赠送,女方可不用返还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误区二男方提出退婚女方可以不退彩礼
    目前,我国各种民风、民俗、乡规、民约相互交织,民间朴素的思维方式往往与法治的价值取向不相统一。发生彩礼纠纷以后,按照民间的传统风俗,属于男方的原因提出退婚的,男方一般不要求退还,而属于女方的原因提出退婚的,女方则全额返还,这种返还规则在农村群众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但是这种规则是与现行法律的返还规则相冲突的,按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二)之规定,彩礼返还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理论上讲,只要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女方所收的彩礼都应在返还之列。法律上并没有谁先提出退婚,谁就负主要责任的规定。实践中,查清退婚的原因只是法院调解工作中的一个情节。
误区三已按风俗成亲彩礼不应返还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认为,彩礼的给付就是为了结婚,而只要举办了婚礼,就算成亲了,男方就不能再要求退还,女方也没有义务返还,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举办婚礼仪式并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应当依法共同到民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具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才能依法享有法律上关于夫妻之间的各项人身和财产权利。现实生活中,即使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未真正同居生活,所收的彩礼也应当予以返还。
误区四谁收的彩礼谁才是被告
    实践中,当家庭成员被一起列为被告时,一方常常会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作为抗辩的理由。认为谁接了彩礼,谁才是被告,谁才负有返还的义务,实际上,这种观点不能成立。法官在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时,不仅要考虑婚约,更重要的还要考虑财产的权属。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其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方个人支配。因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家庭的利益,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作全面和正确的理解。事实上,给付彩礼问题,也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很多情况下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来往。虽然给付和接收彩礼的婚约当事人已经成年,但往往都是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对外主要表现为家庭财产的给付和家庭成员的共同支配。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接收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或者单纯接收钱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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