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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服刑人员办理离婚和处理的子女抚养问题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社会背景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原本和和美美的幸福家庭生活,可能因为夫妻一方沦落为服刑人员而走向分崩离析。因为,成为服刑人员的一方失去了人身自由会导致双方沟通的障碍,而且服刑人员的配偶要独自承担起整个家庭,内心的痛楚却无人诉说。很多人坚持了下来,但也有些人最终选择离婚。
是否可以与服刑人员离婚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只要当事人愿意,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结婚;而对于夫妻离婚,法律设定的限制则更加少,只要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
    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对与犯人离婚做任何限制。因为,如果仅仅因为对方是犯人,就限制另一方与犯人离婚,这将严重损害犯人的配偶的婚姻自由权。因此,可以与服刑人员离婚。
如何与服刑人员离婚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则是夫妻无法就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进行判决。
    1、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协议离婚,不过操作难度较大。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夫妻双方到场。由于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其无法亲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只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到监狱“现场办公”,或者由狱警押陪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律师觉得这种方式是很难实现的。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除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外,还有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服刑人员,不能出狱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的,正常情况下是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和一方到监狱找到服刑人员,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2、通过诉讼方式与服刑人员离婚更加易于操作。
1、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类案件要适用特殊管辖原则,所谓的特殊管辖,就是法律列举了几种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其中对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就适用该原则。原告只需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即可,而不必再到被告被监禁地。
法律专门规定,服刑人员的配偶对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与服刑人员离婚时,应当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由于服刑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般不能到庭应诉。一般情况下,受理案件的法院会安排到监狱所在地开庭。提起离婚诉讼后,根据情
况,由法院工作人员去监狱,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这样比较实际,也更加便于操作。
    法院受理后,因为此类案件有其特殊性,开庭也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地方。开庭方式上通常有两种选择:要么由狱警押送罪犯到法院开庭,要么法院到监狱现场办公。对于第一种方式可操作性不大,因为风险较大,虽然说意外情形发生的概率极低,但是万一在押送或者开庭过程中出现意外,那么各方都脱不了干系。所以,各方宁可麻烦一点到监狱开庭,也不太会选择第一种方式。
    (2、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其中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
    因一方劳改对方提出离婚的,应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长短和罪行的性质等情况,予以处理。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的,应尽量做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四、如果提起离婚一方也属于服刑人员,如何办理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步骤和上述相同。
五、关于服刑人员的子女抚养问题 
    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又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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