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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时效应当自何时起算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概念简述
所谓保险索赔时效是指保险金请求权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并享有胜诉权的法定期间。索赔时效是一种诉讼时效,同时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及最长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26条分别对非寿险和寿险的诉讼时效作了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保险索赔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计算不是从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理赔日或者保险公司拒赔之日计算,而是从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二、律师说法
购买了意外险、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等非寿险产品的消费者,也应心里有谱,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切记在二年的保险索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让保险失去应有的作用。
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车损险的诉讼时效应从车辆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二年诉讼时效,而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诉讼时效则从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算二年诉讼时效。
交强险被保险人的索赔诉讼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生效之日或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而不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被保险人依法需要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第三人一旦提出请求,保险事故即确定发生。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依赖于事后的认定,只有事后认定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才能推知保险事故先前即已发生。  
一般情形下,也只有在被保险人依法需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事实得到确认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去认定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所以交强险被保险人的索赔诉讼时效应在需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的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起算。而对被保险人来说,即便在需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得到确认之后,仍不足以使其对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处于可以行使的状态,而必须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需支付的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之后,才可行使。因为在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之前,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并无具体的内容,保险人不可能也无法依该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
因此,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已经确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要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已经确定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具体赔偿数额。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如前所述,在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之前,被保险人事实上无法向保险人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如此,必须对保险法所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作出解释,而不能只是拘泥于文字表述。众所周知,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通过惩罚权利上的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维护权利秩序的安定,其规制的是权利能行使而怠于行使的现象。   
因此,在起算诉讼时效时,必然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处于可以行使的状态,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索赔时效起算点的规定也必然暗含了这样一个前提,那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已经可以行使”,否则,在被保险人还不具备行使请求权的现实条件时就计算诉讼时效,显与时效制度的本旨相违背。所以,保险法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应理解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且保险赔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日起两年”。据此,交强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的索赔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具体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保户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而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此外,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以上是对保险理赔时效的具体规定。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从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这里“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从法律角度认定,一种是有证据证明、确实知道事故发生;另一种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上未必知道事故发生,但是通过证据可以证明、应该知道该事实的发生,比如没有及时处理收到信函、遗漏事故发生的信息。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保险公司就会从“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知道事故发生”入手,证明索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等。
保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保险诉讼时效所讲的“保险事故”,在责任保险中有特别的含义、需要注意。责任保险,依照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例如交强险,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代替被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面的保险事故并非指交通事故本身,实际是指通过法定途径、认定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认定的生效、才属于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仅有伤害事实的发生,或者仅有第三者向被保险人的赔偿起诉,在最终生效裁决被保险人承担责任前、都不属于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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