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也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章程应当载明事项”中规定章程必须载有经营范围。
我国的新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等,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此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上述所谓限制经营,即体现为国家产业的规制;所谓特许经营,即国家宏观经济和整体社会利益的经营活动,如烟草专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药品等;所谓禁止经营,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电器零配件显然不属于上述范围。综上所述,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从民法角度来讲,是有效的。
二、律师说法或建议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进行经营的企业,合同相对方虽然在民事纠纷上无法进行权利救济,但是可以在行政角度进行维权,例如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等公力救济。
总而言之,为避免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作足够的调查,以便缩小合同过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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