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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如何起草商标侵权的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4-11-09    作者:崔新江律师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王XXX,男,汉族。
    章X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王XXX章XXX因原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起诉答辩人王XXX主体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郑州市XXXXXX配件商行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为章XXX王XXX只是个业务员。故,原告起诉王XXX没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章XXX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答辩人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但是答辩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主观上并无过错。
三、答辩人章XXX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有合法的来源渠道,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由XXXXXX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XXX目前已经到庭,可以出庭作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之规定,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的依据。
四、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产品构成侵权,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
至于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原告只有自己单方证明于法无据。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五、原告诉请答辩人承担损失赔偿四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90元,原告却诉答辩人承担四万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并且涉案产品有正规合法的来源渠道,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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