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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

发布日期:2014-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有: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申诉人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知识延伸: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予以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不予保护。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受害人应当自知道自己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超过二年期间的,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将不能受到法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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