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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犯罪

发布日期:2014-11-11    作者:王丽律师
刑法(2011修订版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3号
颁布日期:20050511  
实施日期:2005051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5〕8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当参赌者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将参赌者打伤、杀伤并将钱财带走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
    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
开设赌场罪案例分析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2010811)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崇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上海市宝山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暂住上海市宝山区海江二村某号某室。2009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16日被崇明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甲,男,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上海市宝山区人,高中文化,无业。2009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16日被崇明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朱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朱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朱某在其位于上海市崇明县长兴乡先进村某号农宅底楼西侧房间内开设一家赌博机场所,并以每天人民币60元的酬劳雇佣被告人朱甲经营管理,每日营利约人民币300元。2009年8月13日18时许,崇明县公安局民警至该场所,当场查获7台“激情飞扬”、6台“亲亲宝贝”、2台“东方明珠”、7台各类水果拼盘的熊猫机类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5017元,参赌人员樊某等4人(均已另行处理)及被告人朱甲也被当场抓获。
    2009年9月9日,被告人朱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朱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朱甲系共同犯罪,其中朱某系主犯,朱甲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朱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朱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樊启龙、曹明明、樊军、于天国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崇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警方出具的赌资及赌博机照片,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朱某、朱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朱甲明知朱某开设赌场,仍为其经营管理,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朱甲系共同犯罪,其中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朱甲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治赌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崇明县公安局长兴乡派出所的赌博机二十二台,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军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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