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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总论考点详解:民事法律事实

发布日期:2014-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事实,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指路。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之债)。
(2005-3-2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我国民法认为婚约(订婚)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需要稍作注意的是:支付“彩礼”属于法律事实,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不过,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则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一】甲男与乙女非婚同居期间约定,乙女应按时服用避孕药。乙女想生个小孩,借以“拴住”甲男,便暗中停服药物。需要本讲义配套视频课件,请加qq:1971736835索要,可以随身随时随地听课,可以反复听课。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与乙女分手。乙女代小孩起诉,法院判决甲男支付小孩抚养费。甲男则以乙女违反约定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诉请乙女赔偿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①法院认为,甲男与乙女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该领域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关系。②甲、乙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男不得诉请乙女承担违约责任。③此为德国著名判例,具有考查可能性。
(2006-3-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2010-3-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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