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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检察机关抗诉再审?

发布日期:2014-11-16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一、[抗诉事由]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只有最高检可以进行同级抗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应当提出抗诉的事由: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再审事由之一的;
    2.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1)检察机关依法只能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的民事调解书不属于抗诉范围:对生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及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检察机关不能提起抗诉。
    二、检察建议:
    1.地方各级检察院[最高检不能提出检察建议]对同级法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范围/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A.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再审事由之一的;
    B.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抗诉:
    1.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抗诉范围[法院纠错先行/检察院抗诉断后顺位模式]:
    A.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B.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C.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的决定。
    3.有限再审: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抗诉。
  五、检察机关审查抗诉调查核实权: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1.检察机关仅对生效裁判确定的事实有一定调查权;
    2.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怠于行使调查权/违反法定程序三种情形;
    3.检察机关仅可对当事人和案外人调查核实证据/不得向原审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4.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取得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回答当事人的质疑/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六、法院接受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期限/审级:
    1.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实际是指“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A.审查抗诉对象是否出现错误;
    B.审查裁判是否具有可抗诉性;
    C.审查抗诉是否有必要的材料;
    D.审查是否已向本院申请再审并处理。
    2.[下交再审]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的条件:只要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均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法院再审的除外:
   (1)新的证据再审事由;
   (2)案件基本事实错误再审事由;
   (3)主要证据伪造再审事由;
   (4)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再审事由;
   (5)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未依职权调查收集再审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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