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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何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抵押权?

发布日期:2014-11-17    作者:梁会朝律师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和银行抵押权是什么关系?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能不能优先于银行抵押权?法学界对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能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因为通常一个开发商还没有进行施工的时候,就把整个项目抵押给银行了。等房子盖起来后,才发生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银行的抵押权发生在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在后。如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将不利于保护银行的合法利益。    另一种意见认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该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这种解释意见,是以这项制度的立法目的作为根据的。《合同法》之所以规定第286条,其立法目的就是要补救承包人的不利地位。当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时候,如果承包人要求开发商支付进度款、材料款,开发商往往会尽快支付,否则承包人就会停止施工,而停止施工将影响工程进度,建设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对开发商非常不利。可见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可以用停工待料对开发商施加影响,迫使开发商尽量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支付工程款和材料费。但建设工程一旦完成,承包人就丧失了对开发商施加影响的手段。因为不可能再有停工待料的可能,而且完成的房屋等不动产已经由开发商原始取得其所有权,这个时候开发商拖延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将拿他毫无办法。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建设工程一旦完成,承包人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正因为如此,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时候,许多建筑公司被拖欠了巨额承包费和工程款,以至于严重影响到建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影响到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在物权法上,有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的理论,承包人的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融资性的抵押权。    在合同法制定时,起草人考虑到社会上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严重社会问题,于是就创设第286条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用来补救承包人的不利地位。据测算,假设建设完成楼房价值1000万元,所拖欠工程款不超过20%,至多也就是200万元。假设大楼被拍卖,得到1000万价款,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拿走200万元,剩下800万元还可以实现银行抵押权。通常银行在抵押贷款时都会按照行业惯例,对抵押物价值打一个折扣,价值1000万元的抵押物,至多贷款800万元。可见,《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是仅考虑承包人一方的利益,二是斟酌权衡了开发商、贷款银行和承包人三方的利益。    当我们掌握了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之后,就可以用这个立法目的作为判断标准,做目的解释。显而易见,如果采纳第一种意见,让银行优先实现抵押权,法律目的就很可能落空;而第二种意见可以保障这个立法目的的实现。    因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该建设工程上的银行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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