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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低价倾销行为

发布日期:2014-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要点为:
  1.经营者主观上要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2.经营者客观上确实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在短时间对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不为低价倾销。
  3.请记忆四种除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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