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诋毁商业信誉行为

发布日期:2014-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该考点近年常有试题出现,要点为:
  1.行为主体:
  (1)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其他经营者如果受指使从事诋毁商誉的,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3)经营者利用新闻媒体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时,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方式上,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如果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商誉。
  3.主观心态为故意。法条的用语“捏造、散布”,即说明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诋毁”。
  4.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
  5.需注意“对比性广告”这一宣传方式。对比性广告是以市场上所有的同一类竞争者为诋毁对象。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因为其仍然属于诋毁对象特定。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1-74)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考点】诋毁商誉行为
  【解析】选项A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中,甲公司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的行为,侵犯了所有同类竞争对手的权益,并非仅是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也可以起诉甲公司,而非只有乙公司可以起诉甲公司。
  选项B正确。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是出于故意。
  选项C错误。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选项D正确。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只有证明甲公司存在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才能认定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