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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属不同意,公安机关可否解剖被害人尸体?

发布日期:2014-11-27    作者:聂晓东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为了防止犯罪逃避追究、获取犯罪的证据,对死因不明的被害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是法律赋于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一项侦查权力,具有强制行使效力。不能因为被害人家属不同意而停止行使。当然,侦查活动要贯彻群众路线。尊重群众的风俗习惯。遇到被害人家属阻挠解剖被害人尸体时,应由公安机关或死者的单位进行说服教育。如说服不通,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进行解剖,并应依法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死者家属用暴力、威胁侦查人员或法医鉴定人,阻碍其正当公务活动时,公安机关得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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