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之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发布日期:2014-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立法解释
主要掌握《立法法》以下条文:
第42条【法律解释权及其解释的情形】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43条【法律解释提案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44条【法律解释草案与议程】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45条【法律解释草案的审议】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46条【通过与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47条【法律解释的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
主要指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的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解释。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4.地方解释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蒋艳超律师
湖北武汉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袁珍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