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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律师

发布日期:2014-12-18    作者:王金和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联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96施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热线电话:188-0205-2186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如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的16项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这个规定,色情网站的实际点击数如果达到25万次以上,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果数量达到上述列举8种情形的前5种规定标准的2倍以上的,或者数量分别达到5种情形的两项以上标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这个司法解释是根据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规定制定的,旨在为查处和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提供具体法律依据,从而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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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种情形将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1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相关法规: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涉及未成年人3种犯罪要“从重处罚”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打击淫秽网站及声讯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淫秽网站及声讯台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的3种情形要“从重处罚”。
 
  3种情形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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