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

发布日期:2014-12-19    作者:王丽媛律师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
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双方感情破裂后,通过协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离婚协议。这种情形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