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纠纷案终被驳回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4-12-22 作者:吴丁亚律师
被告某(北京)有限公司辩称:认可被告系某网的主办单位。但涉案文章系网友转发,非被告撰写。涉案文章内容仅反映案件基本事实,并未损害原告名誉权。被告已在知道涉案文章后立即做删除处理。被告认为,原告的名誉权未受到损害,且被告对涉案文章的登载无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某网的主办单位。2014年6月10日,某网论坛登载文章《某枪击案:是打架斗殴,还是雇凶伤害?》,显示为网络署名“大光”的网友发帖登载。文章中含有“案发后,李某家人多次向各级公安机关反映事实真相,请求公安机关将雇凶者王某……”一节。2014年6月19日,被告将涉案文章删除。另,原告出示律师费收据,被告对此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收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文章非被告撰写,被告也在得知涉案文章涉嫌侵权后立即做删除处理,应认定被告对涉案文章的登载主观上并无过错。且就涉案文章内容来看,原告未提交证据该证明文章内容失实,故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 百度贴吧里,有同行恶意诽谤,对企业和个人名誉造成极大色损害。已构 3个回答0
- 是否同时构成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 2个回答0
- 是否同时构成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 0个回答0
- 我国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0个回答0
- 公司检查我的私人移动硬盘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侵犯商业秘密及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界定——西安中院判决美国通用公司诉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侵犯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纠纷案
- 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及责任认定——“奥运狂人”诉猫扑网名誉权纠纷案的疑问和恐惧
- 用户使用网络搜索引擎时出现降低公司评价的字样,是否构成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3(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 湖南首例电视台名誉侵权纠纷案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 网站注册用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上海高院判决万联公司诉周慧民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 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 徐恺诉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 关于医患纠纷案件的构成要件
- 侵犯名誉权纠纷案答辩状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 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