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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基础考点:法律责任的归结

发布日期:2014-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理学是各门部门法的基础,随着司法考试的改革,司法考试开始注重对于法学的基础理论的考察,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在最近几年有所上升,使得法理学在司考中的地位大为提高。因此,法理学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归责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归结,又称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二)归责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和事由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
  ②法律责任要依法定程序追究,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2.公正原则。
  ①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②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
  ③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公平对待;
  ④要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⑤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效益原则。
  追究法律责任要从效益角度出发,分析成本与所得,努力以较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
  4.合理原则。
  追究法律责任时要考虑人们的情感和心理因素,努力使法律责任的承担符合社会伦理、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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