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4-12-25 作者:姚丽君律师
强奸罪量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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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强奸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强奸妇女2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三)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六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轮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轮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轮奸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 强奸妇女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第一百零七条【奸幼的重处规定】奸淫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重处5%。 第一百零八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二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十四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一百零九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一十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第一百一十二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零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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