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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常识:辞职

发布日期:2014-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回放:
小谢在某国有银行工作,由于单位内部等级森严,缺乏活力,于是他悄悄联系了一家外资银行,打算年后跳槽到新单位工作。听说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于是他12月1日递交了辞职信。在他的计划里,到12月31日正好满一个月。可是现在事与愿违,小谢的手续因部门领导的故意拖延而迟迟未办好,以至于小谢没有退工也走不了。他想问:现在我到底还需要出勤吗?
专家解析:
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认为,实际上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小谢1月1日后就可以不再出勤了。因为他已经履行了员工辞职所要求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员工辞职所担负的义务就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注意,此处所说的通知仅是单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担心领导会不批准之类的问题,而且与手续办理与否也没有任何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应尽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倒是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些地方规定,如《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中说,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赔偿。所以小谢现在完全可以不去上班,如果单位还拖拉着不办理手续,他还可以要求赔偿失业保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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